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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用工形式

第一章 劳动

第一节 用工形式




  解放前,劳动者须自找门路谋生,私营企业职工纯属雇用。雇用形式有艺徒契约制和职员
聘雇制两种。艺徒契约制:主要存在于商号、手工业作坊和工厂中,各行业招收艺徒无统一标
准,职员工资低下,艺徒则更低。艺徒学艺,须有“中介人”担保,签订契约。一般习艺期为
3年,期间不发给工资,只供给伙食,中途不得退约,否则赔偿雇主的 “经济损失”。职员聘
雇制:职工被企业聘雇后,一般为月薪制,薪金多少不一,由各企业主自定。雇主可随意调整
职员的工资或解雇职工,工人生活没有保障。

  解放后及新中国成立初期,经济恢复较快,政府统筹安排劳动者就业,伪满期间的失业人
员均顺利地得到安置。国家拨给失业人员救济粮,控制私营工商业解雇工人,逐步建立职工调
配制度。用工形式主要有:全民、集体所有制固定工,全民、集体所有制合同工,计划内、计
划外临时工和轮换工等。

  60年代以后,由政府对城镇劳动力实行统一招工、统一分配,基本实行单一的固定工制,
辅之以临时工、轮换工等形式。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劳动制度改革全面展开,用工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1980年
起,本县逐步实行公开招考,按计划招工名额择优录用。当年经考核录用的职工有527人。1983
年,实行劳动合同制,由劳动部门核定招工指标,企业和应招者签订劳动合同。第一个试行单
位是黑龙江省毛纺厂,首批招收合同制工人 1 300人。是年,本县除安置复员退伍军人、技校
毕业生和经批准的征地招工仍为固定工外,其余招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