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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奖励

第二节 奖励




  新中国建立后,县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建立了各种形式的奖励制度。在企业当中,对先进
生产者发给奖金,对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职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此外,还设有原材料、燃
料节约奖金,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奖金,创造发明、提合理化建议奖金。

  这些奖金都是一次性的,不纳入工资总额之中,由各部门实施。

  1963年,实行奖励制度的8个工业企业共对1 505人实施了各种生产奖励,占职工人数的28%。
同年,中央粮食部、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先后下达了关于在商业企业中建立经常性奖励制度
后,全市商业、粮食和市社系统普遍建立了奖励制度。至1965年,实行奖励制度的职工人数达
6 118人。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的奖金率分别规定为职工工资总额的7%和6%。 实行奖励制度,
调动了职工工作、生产的积极性,激发了职工的创造性。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把奖励制度批判为搞“物质刺激”、“奖金挂帅”,被视
为“修正主义货色”,停止实行。1968年,将原提职奖金改为附加工资,每月随计时工资发放。
由此出现了工人不上班,计时工资停发,而附加工资照发的不合理现象,1978年 5月,国务院
发出《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对实行奖励制度明确为符合社会主义按劳分配
的原则。并提出在具备了供、产、销正常,生产任务饱满,管理制度健全,各种定额和统计验
收等基础较好,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比较先进等条件的企业中,以最多不超过 30%的企业试行奖
励制度。同时规定实行奖励制度的企业,在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奖金总额 (包括现行
附加工资在内)的提取比例,暂定为一般不超过实行奖励制度的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0%,实行
奖励制度试点企业不超过 30%。按此规定,本县经省地劳动局批准的30个企业职工54 570人恢
复和实行了奖励制度。即工交企业12个计 4 288人,商业企业17个计1 120人,文化企业1个计
32人。企业支付奖金,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月、季、年完成国家计划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情
况审批,银行监督支付。附加工资停止执行。

  1979年 2月,按照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制止滥发奖金和津贴的紧急通知》,劳动部门对全
县企业进行检查。发现未经批准不具备条件擅自实行奖励制度和计件工资的有13个企业,其中
亏损企业有3个,仅1978年这3个企业共支出奖金和计件超额工资共14 000余元。

  1981年 1月,国务院又发布《关于正确实行奖励制度,坚决制止滥发奖金的几项规定》。
明确在当前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的奖励工作实行的范围即除关停企业不发奖金外,其它企业均可
实行,但全年奖金发放应根据企业生产和盈利(包括政策性亏损,而实际减亏的)情况分别核定。
据此,劳动部门重新核定全县企业实行奖励制度和发放奖金的限额工作。 全县全民所有制166
个企业实行奖励制度,奖金总额为160.5万元。

  机关干部奖励制度:新中国建立后,为了鼓励干部的工作热情,提高办事效率,改变领导
工作作风,每年年末都要开展评选先进工作者的工作。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主要以精神鼓励
为主,由县委、县政府给予表彰。

  1981年,按照《黑龙江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暂行规定》,各部门建立岗位责任制、
考核制、奖惩制。奖励以实行机关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环节,考核干部,发现人才。采用精神鼓
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促进干部多创政绩。奖励种类有:记功、记大功、模范工作者、
升级、提职、通令嘉奖6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