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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团 保卫团

第二章 民团 保安队

第一节 民团 保卫团




  设治之初,由没治委员王明焰组织的放荒垦务队保卫厅衙署基建物资。光绪三十三年(1907
年) 首压通判翟文选到任后,为防御盗贼,维持社会治安,召集商民筹划并编练团勇,分驻城
乡。“此为安达厅武备之先声”。

  民国2年(1913年)6月,废清时团勇名称,改编为民团。民团编制,县城设总团公所,置总
团长 1员,县知事任民团督办。全县四乡分六区,东乡设老虎岗区、绥和管区,南乡设火石山
区、青肯泡区,西乡设太平山屯区,北乡设珰奈河区。各区组织民圃80人,置团长 1名,分马
团兵、步团兵各40人。规定团兵来自各区农户。凡自有熟地20垧以上,租种地30垧以上各户,
出步兵1名;有熟地50垧以上每户出马兵1名;有地数不及、而家产足抵者,也一律出兵,不准
雇人替充;实系人力不足之户,可雇充本区有眷属者。民团训练,马团每日操练 1次,步团每
星期操练1次。每年1月由总团长操练1次,2月民团督办参加操练 1次,以进退有法,射击娴熟
为合格。各区民团团长和马团兵队系半尽义务、支半薪水,步团兵队则纯属义务不支薪水。经
费由商户摊办和酌筹地方杂捐按地数抽收。民国3年7月,遵饬改民团为警。

  民国4年(1915年)8月,遵省饬令成立全县保卫团。县知事任总监督,并选委地方绅商协筹
组编。县城内设总团所,置团总1人。组编原则:各团按户指定1人编入保卫团名册。但有下列
之一者,经团总监督允许,免列团册。一未成年者;二家无次丁;三老弱残废者;四因事故不
能服务者。全团215人,其中保董5人,甲长10人,团兵200人。按警察区分为5团,每团43人。
组织与训练与民团基本相同。保卫团经费来自垧捐,县内熟地每垧抽捐800文。民国5年约收36 795
吊。召2 459元(银元),支出1 784元。民国6年4月,保卫团奉令停办。

  民国11年(1922年),县知事路克遵呈准编制游击队 1个大队,专司游动各地剿捕胡匪盗贼。
经费按熟地每年每垧 8角(大券),分两季征收。后因地方负担过重,游击大队改为民团。时隔
不久,省令各县编练游击队,归省警务处总办节制。安达县共设3队,计目兵100人,饷项由附
加捐项下支出。

  民国13年(1924年)7月,游击队改组为省防军,组织仿照陆军编制。安达县编1个营,属黑
龙江省防军省防第二路骑兵第七营。下编三连,每连二排,每排二棚。每棚正目1名,正兵3名,
副兵6名,计一棚目兵10名。全营目兵120名,随从兵、号兵、传达兵、兵夫28人,官佐10人,
官兵共计 158名。经费薪饷仍由县公署从地方附加捐中开支。省防军军务是保卫本省各县地方
治安。省防军第二路帮统司令部驻安达县城,安达县知事兼任省防军提调,以厦遇事调遣。民
国14年,省防军奉令裁撤。

  省防军裁撤后,县知事吕继纯为维护地方治安,防治匪患,召集绅商计议,再编练游击队
分驻城乡。民国16年(1927年) 3月,省又将游击队改编为省警备队。安达县游击队编为第二路
第十营。至民国17年冬,奉省令撤销警备队编制,改为保安队,归省保甲总办公处特别管辖,
并分驻各县、籍补军队之不足。民国18年,县长刘养然重新调查户口,编制保卫团。“九·一
八”事变后,为预防盗匪乘机扰乱治安,县长高国柱第二次编练地方保卫团(乡间称“大排”)。
原省属县保安队改称县警备分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