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国民兵役
第四章 兵役
第一节 国民兵役
一、募兵制
设治后至伪康德 7年(1940年),一直沿袭清制,实行募兵。民国时期军阀割据,各霸一方,
募兵事务由当地军方自理。其势力所及地方,均各自出示布告,插旗招兵,扩充实力。募兵没
有年龄、身体检查和政治条件的限制,只要身体不残疾,能扛枪,不分年龄大小,志愿当兵者
即可。应募者多为贫苦市民和农民,入营当兵是为挣粮饷给一家人糊口度日;少数赌徒和无业
游民为债务所迫,或为法纪不容,入营当兵借此逃避。士兵平时吃太平饷,执行任务是吹胡子
瞪眼睛,欺压百姓,他们自己说:“打精米(大米),骂白面,不打不骂小米饭。”一遇战时纷
纷逃散,有的落为匪寇,强抢财物,贻害地方。
二、强制征兵
伪康德7年 4月1日,伪满公布《国兵法》,由募兵制改为征兵制。形式上是义务征兵,其
实质是强制征兵。规定:凡年满19—22周岁男性青年,一律体检应征。合格者入伍,服役期三
年。不合格者编奉仕队(称做“国兵漏子”)每年义务奉仕(劳动)四个月,连续奉仕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