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民兵役 一、志愿兵役制
解放后,实行志愿兵役制。1947—1948年,经过土地改革运动,人民群众分得土地,建立
政权。为了“保田、保家乡、保卫人民政权”,广大翻身青年响应政府号召,纷纷参军参战。
出现父送子、妻送郎、兄弟相争、亲友相约、志愿报名参军的动人场面。但参军者必须具有较
高的阶级觉悟,经体检合格及政府批准后,方可入伍当兵。家乡人民为他们披红戴花,送子弟
兵上战场。区村政府为让子弟兵在前线杀敌立功,对无劳动力和劳动力少的军人家属实行土地
代耕制度。退役后,由区村政府妥善安置。
二、义务兵役制
1955年 7月,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改志愿兵役制为义务兵役制。实行
义务兵役后,征集时间多在每年年底或年初进行。从1955年到1984年,全县城乡广大适龄青年
积极响应国家征招,踊跃报名参检。每年征集工作开始后,城乡各地青年都争先报名,报名人
数均超过应征人数。30年间有许多青年人被国家挑选到陆军、海军、空军、武警、消防等兵种
服役。
全县历年兵种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