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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待遇 地位

第二节 待遇 地位




  一、待遇

  清末年间,小学校长、教习每月饷银20两,与厅衙内官员相比差额悬殊,仅是通判每月饷
银600两的3%。民国年问,东省特别区所属教员薪俸较高,生活富裕。 县属小学教师薪俸较低。
伪满期间教师工薪不高,勉强维持一家糊口。塾师由办学者聘用,薪金微薄,且无保障。

  解放后,留用的中小学教师纳入国家干部范畴,职业稳定,生活有保障。1948年,国家干
部实行供给制,中、小学教师发实物工薪,小学初级教师每人每月发小米250斤,高级教师260
斤,教导主任比教师高10斤,校长比教导主任高10斤。1949年 1月,学校教职员工实行战时工
薪等级办法。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不断改善教师的福利待遇。1951年起,女教师享受产假待遇。1952年,
教师实行公费医疗。1955年 4月,教师享受婚、丧假待遇。12月,享受病假待遇。同年,教师
家属享受死亡抚恤金待遇。1956年实行工资改革,按条件定级,教师工资普遍增加。同年,教
师每人每年享受冬季取暖津贴。1962年,教师享受探亲假待遇。1965年,教师享受本人及供养
的父母、子女每人每月煤粮津贴待遇。1979年,教师享受副食和粮食补贴。1983年,教师享受
每年储菜津贴。还享受教龄津贴和班主任工作津贴。

  民办教师收入低于公办教师。1980年起,民办教师实行工分加补贴,中学教师每人每年由
国家补贴210元,小学教师补贴170元。县政府还不定期拿出专用人事指标,分批将那些长期从
事教育工作的优秀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

  二、地位

  解放前,教师社会地位低下,素有“家有二斗粮,不当孩子王”之说。受人雇佣,为富贵
人家教育子女。伪满期间,教师列为社会上“四大教”之一,受尽欺凌与轻视。

  解放后,教师属国家干部行列。在土地改革、建设基层政权、支前、拥军、扫除文盲等各
项运动中,教师是当地政府的参谋、秘书,在人民群众心目中享有很高的威望。在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中,均设教师代表参政议政。受“左”倾错误影响,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全县有52
名中小学教师被错划为右派分子,有63人被错划为中右分子。“文化大革命”期间,大多数教
师成为专政对象,被列在地、富、反、坏、右之后,成了“臭老九”,政治上受虐待,全县很
多教师被揪斗、游街,有10人致死致残,70人下放到农村劳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县教育战线开始拨乱反正,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县委对历次
运动中造成的冤、假、错案全部给予平反和纠正,恢复教师的政治地位和名誉。1980年12月,
县政府为从事教育工作30年以上的教育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县委、县政府评价教师是为
人师表,所从事的职业是一种高尚的职业。从此,教师在社会上享有一定的地位和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