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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管理机构

第二节 管理机构



  民国时期,社会文化活动由教育局民众教育馆管理。伪满期间, 由伪县公署内务局(后改
为行政科)教育股社会教育馆管理。

  1946年本县解放后,县政府教育科设专人管理全县文化活动。1950年,改由文教科管理。
1957年4月,从教育局分出文化科,单独负责管理文化事业。1958年4月,教育局和文化科合并,
改称文教局。1960年6月,成立市文化局,下分秘书、文化、艺术 3科。1965年1月,市教育局、
文化局合并改称县文教局。1973年6月,重新设立文化科。1984年1月,文化科改称文化局,下
设文化馆、图书馆、新华书店、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京剧团、曲艺团、东方红电影院、评剧院、
人民剧场等事业单位。基层各乡镇场设文化站,负责管理农村文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