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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机构

第一章 卫生事业

第一节 管理机构




  清末,民国及伪满期间,县署均未单独设置卫生管理机构。清末年问,卫生由县警务公所
管理,民国时期规定“卫生职掌事项”由警察局管理,始设卫生警察,由省局委派。卫生警察
任务是:“中西医术营业之取缔”、“中西药品之取缔检查及化验”、传染病检查管理、督促
种痘、民众保健、尸检等。虽有规定,但当地并未完全付诸实施。伪满期间,沿袭民国之规定,
增加对妓女性病检查,卫生事宜由警务局保安股主管。十多年间,有名无实。

  1946年本县解放后,民主政府将卫生工作交给民政科管理。1949年,县民政科设置卫生股,
同时向各区委派卫生助理员。1950年,县政府始设卫生科,负责管理全县城乡卫生防疫、医疗
医药等。1952年,县成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1956年,县设卫生防疫站。1960年,市设卫生
局,天泉、萨尔图、大同、杏树岗各区设卫生科。1965年撤市后,恢复县卫生局。“文化大革
命”初期,卫生局等被撤销,并入文教卫生管理处。1969年重设卫生科。1984年 1月,卫生科
改称卫生局,内设人秘、卫生防疫、医政、药政、财务 5股;另设公费医疗办公室。所属基层
单位设县人民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站、卫生进修学校。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1952年,县、区、村成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简称爱卫会。爱卫会
工作任务是组织群众开展以除害灭病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县爱卫会主任委员由县政府主管
县长兼任,下设办公室于卫生科。“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级爱卫会被撤销。1977年,恢复县
爱卫会。1984年,县爱卫会办公室有专职人员4人,其中副主任1人、科员3人。

  防治地方病领导小组1959年,防治地方病工作由县防疫站负责。1978年,县设置防治地方
病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县委主管副书记和宣传部长、卫生局长兼任。下设办公室,与县
防疫站合署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