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药政管理 清末、民国和伪满期间,本县无专门药政管理机构,由警方兼管。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卫生行政机构的建立,药政管理得以加强。以药品质量监测为主要内
容,以严禁药商、药贩出售和流入鸦片、罂粟壳之类毒、麻药品为重点,实施药政管理。县卫
生科和公安、工商部门致力毒麻剧药和医药公司生产的丸、散、膏、丹等中成药及12种毒麻剧
中药管理,严格药品的供应管理制度,禁止开白方、人情方、指定药品专卖商店,对各区的罂
粟存量进行登记,组织药商和私人诊所、联合诊所订立爱国公约,严厉打击出卖假药非法活动。
至1958年,基本控制外地进入的伪劣商品,制止了。街头零散药品的销售,保证了药品供应。
1962年,市卫生局发出了《关于提高警惕、严防投机商品和卖假药的通知》后,在药品的采购
上,只准医疗单位到国家医药部门进药,不准从药贩手里买药,在药品的经营上,对游医药贩
严格检查监督,取缔无证行医卖药者,制止药商抬高物价或变相出售“神药仙方”,查出禁售
毒、麻药品,当场焚毁;在药品的使用上,仅限县医院按规定范围使用,由指定医生、用专用
麻醉药处方、限制剂量使用。至中期,由医院主管业务院长或指定科主任(医师)使用麻醉药品,
药政管理人员定期检查麻醉药品的使用和保管。
“文化大革命”期间,滥制中草药成风,大搞土方、土法、土药房;自种、自采、自制、
自用药品盛行。存在着医疗单位进药渠道混乱,制药部门疏于配方等质量监督问题,游医药贩
抬头,药政管理陷于混乱。
自I978年国务院发布《药政管理条例》后,本县的药政管理日臻完善。1979年成立药品裣
验所,配备主管医师、药士、药剂员、主管中药师各 1人,添置能做大输液含量测定的和热源
测定的药检设备。以药品质量监测工作为重点,对制药厂、药品经销部门、医疗单位在生产、
销售、使用药物制剂和配方等各环节实施监督监测。随着经济政策的放宽、游散药贩借搞活市
场之机流入本县,县药品检验所与其它有关部门配合,均予以取缔, 1984年没收伪劣商品121
种。
药品监测 1952年,县卫生科内设药政人员,对医药公司生产的丸、散、膏、丹等中成药,
按配方、制剂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1979年,县成立药品检验所,对城乡经销药品和使用中西
药品的单位实施质量检验。1983年,根据省卫生厅规定,对未经批准自行生产、自行采购无商
标中西药品实行检查,共淘汰药品价值 9万多元。1984年,在县药品检验所和公安局的监督下,
销毁中西药品,包括“文化大革命”期间提倡“四自”生产的柏子养心丸等多种中成药,价值
9万多元。
麻醉药品管理 民国19年(1929年),国民政府颁布《麻醉品管理条例》,本县未能付诸实
施。1951年,卫生科会同公安局,加强对毒、麻、剧药的管理。明令严禁药商购售鸦片、麻药,
禁止种植罂粟。1952年4月至1o月,在肃毒运动中,收缴五洲药房等不法药商的吗啡1 332片和
毒品制剂等。60年代初,麻醉药品仅限于市级医院使用,并严格规定使用范围。指定医生开麻
醉处方,设专人管理毒、麻、剧药品。60年代中期,定为主治医师开方方能投药。卫生局主管
药政人员定期检查毒、麻、剧药使用和保管情况。70年代末期,根据《麻醉药品管理细则》的
规定,以《分级限量供应麻药建卡单位》为据供应。全县在1980年 3月31日分级限量供应麻药
建卡单位共24处,定级如下:
续表
毒性药品管理依据国务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法》,全县指定3家药店和3家药材供应站
经销,其余药品经营单位不得经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