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
第二章 婚姻家庭
第一节 婚姻
新中国成立前,县内各民族的婚姻是以一夫一妻为代表的个体婚姻。婚姻不能自主,结婚
要有媒妁之言,由父母作主,是一种包办强迫,金钱买卖的封建婚姻。这种婚姻在延续之中形
成了许多礼教、习俗、禁规,束缚着妇女的自由,剥夺了妇女的一切权利。受封建制度影响,
人们视妇女为奴仆和生儿育女的工具,是夫家的私有财产。婚姻制度极不平等:男人可娶妻纳
妾,一夫多妻,妻死可再娶,并有权休妻;女人只能事一而终,夫亡一般不可再嫁,更无权离
婚。安达境内官宦富裕,家庭有“娶的媳妇买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的不平等说法。社会上
盛行早婚,贫富人家均主张“早娶媳妇早生育,早得儿子早得继”。富家子弟有的十五六就娶
妻生子,出现小女婿大媳妇,老夫娶少妻的不般配现象。贫家无力给彩礼,单身“跑腿”者多。
囿于封建礼教禁规,妇女丧夫不可再嫁,主张“守节”。伪康德 3年《安达县志》记载了
王隋氏(75岁)、汪刘氏(64岁)、金马氏(63岁) 3人,年轻时夫亡守寡,抚养幼子,侍奉公婆,
直至花甲之年的“守节”事迹。伪安达县公署还将此 3人报请伪满文教部奖励,各颁发褒奖银
盾一架,赐名“节妇”。用以鼓励妇女“守节”,束缚妇女再婚自由,使许多妇女深受“守节”
之苦。寡妇如能再婚也要遭受社会上各种习俗的刁难:前夫家要索取“身价钱”,出嫁之日,
离开娘家要在15出之前,还不能走大门,搭梯子翻墙而过。随娘改嫁的子女在社会上受歧视。
伪满期间,提倡所谓“文明”结婚,学习西方“文明”。男女青年结婚时,男着西装革腹,
女穿时装旗袍戴花冠,宾相陪伴,行礼鞠躬,读婚书等。事前散发礼帖“散请光临”,当日接
礼受仪。多是官宦豪户讲排场、捞取钱财。贫困户依然如旧。
1950年 5月,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简称《婚姻法》)。开始废除包办强迫,
男尊女卑,漠视妇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新婚姻制度。
同年,县政府责成民政科管理,各区政府依照《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发放结婚证
书。同时限制包办强迫婚姻,打击买卖婚姻,提倡婚姻自由,保障婚姻自由。男女双方自愿结
婚者,到当地政府办理手续,领取结婚证书,即为正式结婚,受国家法律保护。1950年—1982
年,全县共办理结婚登记68 000多对(次),受理离婚登记2 500多对(次)。
第一部《婚姻法》颁布以来,社会婚姻处于交叉阶段。新的婚姻制度建立实行,旧的婚姻
制度在逐渐废除。全县有关婚姻问题呈现下列状况:
一、未婚男女中30岁以上者 1 960人,占未婚总数(23 968人)的8.2%。其中大部分属大龄
青年;其余属父母近亲结婚造成痴、呆、傻和残废病人失去结婚条件者,旧社会无钱娶妻的
“老跑腿”,孤女或多病不想结婚者,极个别是从小出家为尼解放后仍坚持清静者。
二、配偶中出现早婚现象,其中男性22岁以下,结婚者 3 954人,占配偶总数(89 325人)
的4.4%;女性20岁以下结婚者3 638人,占配偶总数(90 538人)的2.9%。
三、丧偶中以壮年、老年人为多。40岁以上竞达15 375人(男性6 980人,女性8 305人),
占丧偶总数(15 902人) 97%。其中40—59岁丧偶者5 336人,占34%。受封建婚姻制度影响,老
年丧偶再婚者少,多数为丧偶后寡居。近些年虽有所改变,但老年再婚仍受影响。
离婚中,青年多属仓促结合,婚后不和,速结速离。壮、老年多属家庭包办一方 (多为女
任)受虐待或一方不务正业等不得不离婚者。
1980年9月,国家颁布了第二部《婚姻法》,城乡婚姻显示出以下特点:
一、初婚年龄延长,晚婚人数逐渐增多。初婚男女青年一般遵守法定年龄,其中大多数均
在提倡的晚婚年龄后结婚。丧偶再婚也在增多。
二、择婚标准发生了变化。新中国成立初,青年男女重视政治面貌,家庭出身,主张建革
命家庭。女性多愿找干部、军人。现在城镇女性多愿选择有学历、有技术、人品好、相貌出众、
情投意合的男性为伴侣,农村姑娘愿找工人和勤劳致富的男性为偶。
三、婚姻途径有所改变。父母家庭包办的减少,自由恋爱的日益增多,但经亲朋从中搭桥
介绍者占多数。从前单靠“媒妁之言”、两相不见面的结合途径已不复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