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人民公社
第六节 人民公社
1958年,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全县建立了10个“工、农、商、学、兵五位一
体,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将原有的 701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划为耕作区。当时在错误路
线的指导下,大刮了一平二调的“共产风”,平调了土地、房屋、劳力、农具、牲畜、粮食、
资金等,使生产受到了严重的破坏,伤害了农民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1961年,县委开始纠
正“五风”(即共产风、浮夸风、命令风、瞎指挥风、特殊化风),认真地清算了平调帐目,进
行了经济退赔。全县各级平调的生产、生活资料价款达718.6万元,退赔兑现575.9万元,其中
退赔实物折价款 315.5万元。通过整风整社,贯彻“十二条”和“六十条”,落实了大牲畜、
农具所有制和按劳分配等一些重大的具体政策,调动了广大群众的生产积极性。
1960年,开始以生产大队为经济核算单位,对小队实行“三包四固定一奖”的制度。1962
年,贯彻中共中央制定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二十条),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
础,生产队为核算单位和以组定额包工,以人评工记分的制度。虽然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但
平均分配的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1961年4月15日,根据中央颁布的《农村人民公社条例(草案)》,
对全县人民公社进行了一次调整。通过调整,全县共有11个人民公社、121个生产管理区。1962
年再次进行调整,全县共组建 15个人民公社、142个生产大队。1976年以后,人民公社组织几
经整顿,到1982年,全县共有15个公社、188个生产大队、1 060个生产队。人民公社历经20年,
经营规模和分配形式虽然有所改进,但始终未能从根本上摆脱“过分集中”和“吃大锅饭”的
弊端。1984年1月 20日,根据上级政社分设的指示,本县全部撤销了人民公社这种生产管理体
制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