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土地管理
第二节 土地管理
建国初期,耕地面积为1 816 110亩,从60年代到 80年代初,20多年来的时间,土地利用
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80年代比60年代耕地面积减少了92 889亩,年平均减少 4 644亩。由
于政策失误和管理不严等原因,林地、草原也减少了12.8万亩。破坏了生态,失去了平衡,给
农、林、牧业生产带来了一些不良后果。
一、土地利用
明水县东部由于对坡耕地缺乏水土保持措施,有不同程度的水土流失现象。坡耕地多的光
荣、繁荣、树人、永兴等公社土地坡度一般在 1至15度之间,受风蚀、水蚀灾害比较严重,土
壤已成为破皮黄、砂土地和薄层黑土,大大地减少了耕地的肥力。1966年,党和政府开始抓了
治理水土流失工程。并教育群众用地与养地相结合,逐年提高地力,保护好林地和草原。
二、土地管理
1964年,县政府设立土地管理股,1979年进行了社队划界,颁发了《土地证》。1981年,
对土地资源进行了全面复查,严格控制其它占用耕地与垦荒,贯彻执行审批制度。1981年,因
地制宜地进行了各经济区的农业结构比例规划,做到了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1985
年,对农户承包的土地,普遍发放了承包使用证,建立了档案,完善了土地使用制度。通过发
放土地承包使用证,把承包地、园田地、薪炭林地、饲料地、开发性承包地、集体留的机耕地、
苗圃地、科研地、校田地等,都分门别类地登记造册,村上以户建立土地使用档案,彻底搞清
土地数量以及每户承包的地块、面积、界限等,从而有利于土地管理和合理利用,并为今后进
行土地定等划级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土地承包者,对承包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私自转包、买卖、出租和降低
地力;不准埋坟、建房、挖土,不准破坏水利工程、防护林带和交通设施。承包者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对于不执行养地基金制度造成荒芜或弃耕的承包土地,集体有权收
回转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