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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地方国营工业

第五节 地方国营工业




  解放前,明水县地方国营工业只有油、酒、米、面,铁、木、皮革等小型作坊。

  解放初期,党和政府领导人民在恢复生产、建设家园的过程中,开始创办地方工业。根据
中央关于对官僚资本主义和匪霸财产实行没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
策及其它有关政策规定,1946年,没收了地主曲家的“北烧锅”、毛家的“毛家烧锅”、赵家
的“西烧锅”的资产,成立了地方国营明水县制酒厂。同年撤销了私营的“春生米厂”,改建
成国营的“新华米厂”(以加工军粮和城镇职工用粮为主的企业)。从此明水县有了地方国营工
业。

  1948年还建立了纺织厂,安排军人和军烈属、职工家属 100余人,生产白布、麻袋。1955
年,先后又建立了农具木工厂、印刷厂、铁工厂,年底有地方国营工业5户,职工127人。生产
白酒、米面、铁木农家具、零件印刷和工业、农业机械修理等。完成工业总产值158万元。1956
年通过贯彻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有力地推动了地方国营工业、的发展,在粮米加工厂
中分建了一个发电厂。1961年以后,办起了全民所有制的电机制造厂、菌肥厂。到1960年,地
方工业达到43户,职工1 994人,工业总产值完成875万元。1961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
提高”的八字方针,本着充实农业,加强农业的原则,对企业实行“关、停、并、转”,对职
工实行精简下放。经过调整,关闭了原料无来源,设备不配套,技术不过关的菌肥厂、电机厂、
水泥厂;加强了支农企业的木农具工厂、农机制造厂;合并了糖厂、淀粉厂;将平调集体工业
的人和物成立起来的砖厂退回集体企业。经过调整,关停16户,并入7户,退赔转制2户。精简
职工881名,下放退回农村,充实到农业第一线。到1966年全县有地方国营工业 11户,有职工
2 925人,工业总产值6 006万元。1969年以后,本着“围绕农业办工业,办起工业为农业”的
精神,大办“五小企业”,建立“小而全”的工业体系。先后建立了鞋厂、广播器材厂、亚麻
原料厂、磷肥厂和聚丙烯腈纤维厂。1974年磷肥厂由于原料困难和设备不全而关停。到年底有
地方国营工业24户,职工22 602人,工业总产值实现1 373万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认真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本着“少关闭,
多转产”的原则,对地方国营工业又做了调整,关闭了长期亏损的广播器材厂;合并了设备不
齐,产品质量不过关的造纸厂;转产机械修造厂为汽车水泵厂(现冷饮厂)。新建了联营食品厂、
针织厂、糖厂,扩建了砖厂、酒厂、印刷厂、亚麻原料厂。调整后,使地方国营工业组织结构,
产品结构,明显改变,初步形成了以食品为中心的糖、乳,酒、饮料、糖果工业;以纺织为中
心的亚麻纤维、针织品工业;以建材为中心的红砖、水泥制品工业。到1985年,全县有地方国
营工业23户,有职工 4 663人。主要产品有白酒、糖果、糖、糕点、陈醋、酱油、潜水电泵、
农机具配件、红砖等40多种,工业总产值达到3 899万元。占全县工业总产值的58.48%。

   全县历年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工业企业情况表
   单位:万元



   县内企业所有制形式及分布表


  注:此表不含乡镇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