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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私营工业的经营管理

第二节 私营工业的经营管理




  从建国初到社会主义改造之前,个体工业由县工商联合会进行管理。1957年到1966年,手
工业管理局下设生产股,对零星的私营户发放执照,进行管理。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
期间,放弃了对个体工业的管理。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新发展的个体工业户由
县工商局进行管理,在局内设个体企业股,在批发营业执照、收取管理费和收取营业税等方面
进行具体管理。1980年,县成立了个体劳动者协会,制定了《个体执照管理暂行办法》、《个
体工业户公约》,使个体工业的管理日趋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