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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生产管理

第四章 企业管理

第一节 生产管理




  自1956年,明水县就对乡镇所属企业实行了各项生产管理办法。主要是采取按年季月下达
各项生产计划和指标。

  1960年,乡镇企业在贯彻“鞍钢宪法”的同时,对企业实行了“两参、一改、三结合”的
管理办法,即: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企业管理;改革旧的生产技术;工人、干部、技术人
员三结合。

  1961年以后,在认真贯彻中央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的过程中,实
行了计件工资制度。要求:生产有计划,用料有定额,出勤有考核,财务有核算,质量有检查
的管理办法。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生产企业管理不利,有章不循,放任自流。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企业普遍实行了经济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实行了
用经济手段管理企业的办法,把工人的劳动成果同物质利益挂起钩来,并在企业中实行了“五
定一奖”责任制。 “五定”是:定任务,定费用,定利润,定劳效,定分配;“一奖”是:
对完成任务的工人实行现金奖励。

  1980年,在总结“五定一奖“责任制的基础上,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了各种形式的经
济责任制。主要有以下3种形式:

  1.定额利润,超利分成。根据企业基础和行业特点,制定利润定额基数和超利润部分的分
成比例。

  2.利润大包干。对生产不稳定,经营波动大的零星企业,多采用“利润大包干”责任制。

  3.计件工资。一些手工操作的作坊,历来实行计件工资,效果较好的行业和工种仍继续沿
用计件工资的办法。

  1983年后,在乡镇企业自身改革方面进行了“一包五改”。一包即:全面推行经济承包责
任制。五改是:一改企业厂长(经理)的任免制为选举制或招聘制,二改职工录用制为合同制,
三改职工固定工资为浮动工资,四改“官办”企业为群众办企业;五改行政多头干预为简政放
权。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向企业厂长(经理)下放领导班子组阁权、职工录用或解雇权以及资金支
配权。

  1985年,乡镇集体经济改革,是按照“盈亏自己负、企业自己管、厂长自己选,工人自己
招、工资自己定”的原则进行的。在企业核算形式上,实行统一经营,分级核算;在干部管理
上,实行能上能下的干部制度,集体企业要实行民主选举,在企业经营上,实行多种形式的经
营承包责任制。包括实行个人承包及供销、新产品设计等单项承包。把职工个人利益同企业经
济效益挂起钩来,实行联产、联质、联利、联责计酬。承包办法是:“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
的,剩下都是职工自己的”。只要完成计划,利税增长幅度高于工资收入增长幅度,其工资就
可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在用工上,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招收长期工、短期工、临
时工、季节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