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务管理
第二节 财务管理
自乡镇企业兴办以来,对企业流动资金实行了集中管理,在成本管理上,各工厂都建立了
车间的原始记录;在计酬方法上,大部分企业按定额付酬,部分工厂实行计件工资制度。
1961年以后,实行了三定经济核算。即:定员、定额,定产制度。
1966年到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财务管理混乱,出现了损失浪费现象严重等
问题。
1976年以后,各企业实行了经济单独核算制。乡镇企业人员工资不列入国家计划。计酬形
式有三种:一种是对社来社去、亦工亦农的人员,采取“劳动在厂、分配在队、厂队结算、合
理补贴、评工记分、参加生产队分配”的办法;二是对企业中部分吃商品粮的从业人员根据企
业情况,有的逐月发放工资,也有的按累计工分逐月借支,年终一次决算的方法;三是调入乡
镇企业做领导工作的国家干部,则按月发放工资。
1977年,乡镇企业的工人工资采用出工记分,年终决算的办法。 (1)计件工资。产品定价
格,按完成产品产量计酬;(2)定额加奖制。按八小时定产品产量,超产奖励,减产惩罚;(3)
大包干。把产值、利润、税金、费用、原料指标按季、月分配到车间、班、组或个人,超额完
成的奖励,完不成任务的扣发一定比例的工资; (4)专项承包制,也就是自负盈亏。企业盈亏
由企业管理部门自行安排处理。
从1979年起,按《黑龙江省发展社队企业苦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执行“五、二、三”利
润分配比例。社办企业纯利润的50%留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20%交给乡镇,用于全乡镇范
围内办乡村企业; 30%交乡镇,用于农业机械化和农田基本建设,也可提取其中一小部分办集
体福利事业。
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积累的增加,也逐步扩大了支农的比例。1980年以后,又实行了超
额利润全部留给企业,其中可提取10%到20%作为企业的奖励金。村企业的利润,一半留给企业
扩大再生产,一半用于支援贫困屯或参加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