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房屋建筑 民国时期,明水城乡建筑多为简陋的土平房,有极少数的起脊草房。到伪满时期,县城镇
街面开始有砖房,但屈指可数。
解放初期,县城内房屋建筑面积为58 178平方米,其中接收国有房屋2 000平方米。到1956
年房屋建筑面积达到131 575平方米。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房屋建筑采取了公建、私建、私建公助或公建私助等办法,调
动了职工、居民建房的积极性。1978年建房面积达到366 355平方米,其中个人建房240 513平
方米。到1985年房屋建筑面积达到593 991平方米。人平均居住面积达到 6.01平方米,比解放
初期增加近一倍。房屋建筑总面积比建国初期增加10倍。
在房屋建筑上严格遵循《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逐渐改造老区,开辟新区,使房屋
建筑横间成行,竖间成趟,横竖巷道相通。房屋建造质量和结构也有新的发展。1979年城镇砖
木、混凝土结构的房屋建筑占城镇建筑面积的 33%。1980年城镇砖木、混凝土结构的房屋建筑,
占城镇建筑总面积的 40%。到1985年城镇砖木、混凝土结构的房屋建筑,占城镇建筑总面积的
50%以上。土平房日趋减少,起脊草房更是少见。
在新建的房屋建筑上,采取全砖、一面青、水泥抹面,图案新颖,有方形、环形等各种图
案,显得美观大方。屋顶多采用三合土(黄土、白灰、水泥)砸盖,或用薄铁起脊。屋内装修采
用新样,修出几室一厨,一改过去进屋就是锅台的老模式。
在房屋建筑中,逐渐向高层次发展。1960年建了一栋 2 000平方米两层楼房的明水旅社;
1972年修筑了跨度为23米的电影院;1977年建成了糖厂三楼主车间;1985年建成两至三层的楼
房34栋,59 538平方米。并在革新街、育新街内建筑了两栋各为140平方米的居民住宅楼。
城镇房屋建筑情况表
城镇个人建筑房屋结构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