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房屋管理
第四节 房屋管理
解放前,本县无房屋管理机构。
解放以后,县政府对公、私房产业加强了管理。于1950年成立了房产处,专门负责公有房
屋的管理。开展了发照、租金、使用、管理等项工作。
一、执照管理
1950年,对解放后接收的公产房屋进行了统一登记,按其间数发放了产权房屋执照。其后
逐年对新建、翻建房屋,补发、换发了执照。196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停止了执照发放工作。
1976年恢复房屋执照发放和转发、换发工作。1985年,在全国统一安排下,进行了房屋全面普
查工作。加强了对单位自管房屋和私产房屋的管理,重新发放了产权执照,并建立了房屋管理
档案。
二、租金管理
按照“以租养房”的原则,加强了租费收缴与管理。在50年代中,以用房的间数为单位,
超租收费2.2元至2.3元;60年代,按使用面积起租,每平方米收费0.09元;70年代,根据房屋
六项结构起租,每平方米收租费0.11元;80年代,按照居住面积计租费,简易结构的房屋每平
方米收费0.09元至0.11元;砖瓦结构的房屋每平方米收费0.12元至0.14元。
收费方法:50年代、60年代以前由房产部门派人下去,到住户家中收费;60年代以后,有
单位的住房户,由银行托收代扣;没有单位的,派人下去到户收费。1980年,采取以户定人、
定收额、定工包干的办法收租。收上的租费,70%用于房屋维修与新建,30%作为其它费用。
三、维修管理
解放以后,接收的公房状况很差,维修量很大。房产部门专门组成维修队,对房屋状况不
好的危房进行维修,同时建筑少量的新房。1970年以后,危房由6%增到12%,共有2 715平方米,
109间。 1981年对失去维修价值的危房进行了处理。1985年又按照省房屋维修标准,加强了维
修管理,使公有民房的状况得到了改善。
四、分配管理
从解放初期到50年代,公用民房的分配使用,安排住户,由房管部门直接管理。60年代党
政机关单位自建房屋,串动旧房仍由房管部门统一分配使用。到80年代房产部门已基本不建居
民住宅,只有财政部门还专门拨款新建少量房屋,供安排转业军官和投亲返籍人员使用。
五、房税管理
房税征收,每年征收量很少,由买房户凭买房契约书到县财政部门按买房价的6%缴纳房屋
税。房管部门起监督作用,凭房契税票给兑换房产产权执照。
六、占地管理
解放以后,土地国有,建筑征用土地都要经县政府批准。1960年加强了城镇土地使用管理,
镇内居民、机关单位用地,新建、扩建、翻建房屋须经建设部门批准。1982年颁布了《明水县
城镇建设总体规划》,随之又制定了《明水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加强了城镇土地的使用和
管理。在城镇内机关、企业、事业或个人建筑用地,都要由城建规划部门按照《城镇规划条例》
统一安排,批准使用。
1983年各乡、镇都配备了农建助理员,加强了农村建设规划、土地使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