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下序
第九篇 商业
篇下序
明水地处通衢,位置适中,解放前商业就较繁盛。民国13年(1924年),每季每月住店旅客
多达42 000人,旅客多的四海店,每月住客 3 600多人次。随着旅店业的发展,私营商业也逐
渐兴起。私营商业多系小本经营,在经营活动中,由于互相竞争,加之受农业丰歉、匪贼抢劫、
官吏勒索、摊派捐税等影响买卖兴衰无常,市面多为萧条,时有物价暴涨。
解放后,党和政府特别重视商业工作。对私营业采取“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1956
年完成对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后,基本上实现了全行业的公私合营,同时积极发展了国、
合商业。到1978年末,国、合商业网点已发展到181户,比1949年增加2.55倍。职工发展到2 376
人,比1949年增加 6.2倍。但此时还是独家经营,流通渠道单一,商品流通受到影响,社会商
品零售总额徘徊在四五千万元左右。
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改革、开放、搞活”方针的指引下,个体商业、
集体商业迅速发展,出现了建国以来前所未有的“三多一少”,即多种经营形式、多种交流渠
道、多种经营方式,少环节的好势头,市场更加繁荣活跃。到1985年,国营、集体、个体商业
已发展到2 564户,比1949年增加11.9倍,比1978年增加12.8倍。职工和从业人员7 652人,比
1949年增加22.2倍,比1978年增加2.2倍。经营品种达万余种,全年完成社会商品零售额9 398
万元,比1949年增加46倍,比1978年增加1.08倍。
明水是农业县份,盛产粮食和经济作物。民国时期未有专门粮食管理机构,粮食买卖自由
交易。伪满初期,粮食被私人粮行和投机奸商所控制。伪满中期为伪政府和日本人所垄断,广
大贫苦农民被迫交纳粮谷出荷,除掉公粮,所剩无几,常闹粮荒,人民生活没有保障。
解放后,从1954年开始国家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和城镇人口、农村非农业人口实行定
量供应政策,使粮食销售价格基本保持稳定,并每年调出、调入大批粮食。从1951年至1985年,
共调出粮食283 845万斤,调入粮食 21 672万斤,支援了国家建设,保证了本县城乡人民生活
的需要。
解放前,本县没有供销商业。解放后,在国营商业的扶持下,由城镇居民和农村广大农民
自愿联合,入股投资,办起了市民合作社和农村供销合作社,并不断从小到大、由少到多,网
点遍布全县城乡各地,在促进工农业发展,满足城乡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支持社会主义建
设等方面均做出了很大贡献。
明水县在解放前出口物资主要是粮食和大豆,其中大豆较多,约占 80%以上。解放后,随
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外贸出口业务不断扩大,出口品种不断增加,不仅出口农副产品,还有
部分工业产品。出口额大幅度上升,1985年出口额完成233方元,比1972年增长18.8倍。
明水县1961年以前物资是多头经营,条块结合的管理办法,过于分散,供求矛盾很大。1962
年实行了“集中统一,全面管理”的办法,加强了物资管理,解决了供求矛盾,保证了工农业
生产和人民的需要。1985年销售钢材 1 723吨,比1960年增长16.2倍;销售煤炭86 200吨,比
1960年增长4.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