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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农业税收

第一节 农业税收




  一、民国时期的田赋

  民国时期的农业税收,通称田赋。田赋分正税和附加捐两种。正税有地租、三费、经征费
三目,俗称大租。附加捐有地方附加捐和军费附加捐两种。从民国12年(1923年)12月设治起至
1924年6月末止,明水设治局的田赋由青拜两县代征,1924年7月以后,才开始由明水设治局自
征。

  (一)正税的税目、税率

  田赋正税的税目有地租、三费、经征费等。地租的税率,民国 13年至14年(1924年至1925
年),上等地每垧 2角5分,中等地1角7分5厘,下等地1角;民国15年至18年(1926年至1929年),
上等地5角,中等地3角5分,下等地2角;民国19年至20年(1930年至1931年),上等地 5角,中
等地4角,下等地3角。三费的税率,民国13年至14年,上等地1分5厘,中等地1分,下等地5厘;
民国15年至20年,上等地3分,中等地2分,下等地 1分。经征费的税率,民国13年至15年,上
等地7厘5毫,中等地5厘5毫,下等地3厘1毫;民国15年至18年,上等地1分5厘9毫,中等地1分
1厘1毫,下等地6厘6毫,民国19年至20年,上等地1分5厘9毫,中等地 1分5厘6毫,下等地9厘
3毫。

  (二)附加捐的捐目、捐率

  地方附加捐中缴省的有省防费、山林费、游击费、警备费、保卫费、自治费、学费中的经
费等捐;县内留用的有葬费、学费、服装费、实业费、典礼费等捐。

  各种税率,民国13年(1924年),警费江洋3角 3分,学费江洋1角8分,自治费江洋1角,山
林费江洋9分;民国14年(1925年),警费、学费、自治费同上年,山林费江洋 1角5分,保卫费
江洋2角1分,游击费江洋3角;民国15年至18年(1926年至1929年),警费哈洋6分,山林费哈洋
1角3分,警备费哈洋4角,实业费哈洋 2分4厘。民国16年增加修营房费,每垧江洋50吊,票费
每张收大洋2分。民国14年,每垧收江洋3角;民国15年至16年,每垧收哈洋3角6分;民国17年,
每垧收哈洋7角2分;民国18年,每垧收哈洋2角;民国19年,每垧收哈洋5角。

  军费附加捐,除田赋外,街基租、买契税、猪捐、百货卖钱捐也附征此捐。

  (三)正税的实征额

  田赋正税,当年应该征收的数额,叫做 “额征”;随同额征一起征收的历年积欠, 称做
“带征”;逾期加罚的,称作“租罚款”;田赋的年中实收额,称作“实征额”。明水设治局
历年实征额:民国13年61 307元;民国14年40 364元;民国15年64 537元;民国16年21 934元;
民国17年24 740元;民国18年43 089元;民国19年43 464元;民国20年突减9 033元。

  (四)附加捐的实征额

  地方捐按可考的年份,如下表:




  (五)滞纳罚款

  民国14年至15年(1925年至1926年),中等地每垧滞纳罚款 7分;民国16年,每垧滞纳罚款
1角4分;自民国17年10月 1日起,按滞纳日数罚款,逾期15日以内者,按滞纳额罚款十分之一;
逾期30日以内者罚款十分之二;逾期45日以内者罚款十分之三;逾期60日以内者罚款十分之四。
至此不再递增。在指定完纳税捐期限内,必须到县经征处、捐务处(财务局)缴纳捐税,逾期不
纳,县署派专人催征。催征人员旅费由滞纳人负担,按规定15里以内,每票征收旅费 6分;15
里以外,每延5里加收大洋5分,加至25里为止;25里至50里者,每票一律收大洋2角;50至100
里者,每票一律收大洋4角;百里以外者,不再加收。按章,纳税人拖至翌年9月仍未完纳,即
行差传押追。

  (六)田赋的减免

  民国17年(1928年)以前,对减免掌握甚严,除因匪患、灾荒而走、死、逃、亡的少量税捐,
经上请省方批准,给予减、免、缓外,其余大量升科土地,必须照章缴纳租税。民国15年至17
年(1926年至1928年),都有带征。民国18年,省公署才有指令,民国10年(1921年)以前的民欠
租赋一律免征。民国19年,省财政厅有“豁免”民国16年以前的 5垧地以下的欠租的训令。民
国 20年(1931年)5月,省财政厅发布训令,决定免去民国10年以前的地税;缓交民国16年至民
国18年(1927年至1929年)的地税。民国21年(1932年),省财政厅呈请省主席批准,对民国11年
至19年(1922年至1930年)的租捐正罚各款,从2月1日起至 4月底止,一律按原率减半征收。逾
期不缴者,仍按原额摧征。

  二、伪满时期的地税和地捐

  伪满时期的农业税收称作地税,地税是国家正税,县的地方附加名叫地捐。伪大同元年至
大同 2年(1932年至1933年)以前的地税、地捐,基本上沿用民国时期的田赋制度。之后,把民
国时的地租、三费、经征费等三个税目统一为“地租”一个税目,地租、基租(街基租)等两目
合称地税。县附加捐不分警、学、实业等捐目,统一于“地捐”一个捐目。

  (一)税(捐)目、税(捐)率

  地租每垧税率为4角7分7厘,基租每方丈税率:上等8厘,中等5厘,下等 2厘。每年10月1
日起至翌年2月末止为纳租期。

  地捐随同地租并征。地捐捐率,伪大同2年(1933年)以前,每垧 3角。伪康德元年至康德5
年(1934年至1938年)每垧为5角8分5厘5毫。伪康德6年(1939年)改为每垧6角。

   伪满时期历年实征额 单位:元



  (二)罚款、奖励

  地税、地捐,每年10月1日开征,翌年2月底截止。逾期在翌年3月1日以后缴纳者,即照章
加罚。罚款亦称作“延滞金”。延滞金的征收方法,地税每超 1日每百元加罚5分;地捐每超1
日每百元加罚1角;至5月末仍不能完纳时,查封财产,以变卖价款抵交税捐。

  县公署在每年开征之前,备有大量奖品,对在本年11月20日以前完纳税捐者,根据缴款领
收证书发给奖品。伪康德元年(1934年),对土地台帐制进行了改制,对土地制度和征收方法都
进行了整理。

  二、解放后的农业税

  农业税,又称“公粮”,是正税;附税称“农业税附加”。农业税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粮
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麻类、烟叶、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园艺作物 (水果、
蔬菜、瓜类、观赏用花)的收入; 其他收入,养鱼、人工培植、药材等农业特产收入。纳税人,
有的是人民公社独立核算的生产队、生产大队和兼营农业生产的其他生产队,有的是个体农民
和有农业收入的其他公民,有的是国营地方农牧场,有的是有农业收入的企业单位、机关、部
队、团体、学校。1956年以前纳税人以户为单位,1957年主要以高级社为单位,纳税社 117个,
纳税户 38户;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以生产队为纳税人,1959、1960两年,纳税单位为752
个,1962年为1 043个,1982年为1 104个;从1984年开始,纳税人基本上以户为单位;1985年
纳税人为54 092户,其中:承包户54 069个,国营农牧场 1个,其他22个。本县解放后一直实
行比例税制。

  (一)农业税

  对纳税人的征税, 以高粱为标准粮。 其计算方法是:纳税土地面积(市亩)×每亩常年产
量×税率=计征税额。计征税额-减免税额=应征额。其他粮折合主粮(高粱)的折合率,随历
年粮价高低而有所变动。

  公粮征收价格,地区按扬净、晒干的中等以上粮食核定平均价控制指标。1957至1960年为
4.79分。1961年至1965年为6.29分,1966年至1978年为8.11分,1979年至1985年为 9.6分。县
根据地区核定的平均价格控制指标,参考纳租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级有差别的作价。1976年
以前为5个等级作价,1977年以后按7个等级作价。

  农业税的税率,按纳税亩的常年产量的百分率计算。1957年以前为23%,1958年降低为19%,
1961年又下调为12.5%,此税率一直沿用至 1985年。农业税一般在秋后征收,称作秋征。夏征
是预征,也称借征。农业税征收形式:一是以粮送交,以款结算,二是对没有商品粮纳税的人,
可用代金顶交,就是用货币代替粮食缴纳。

   单位:课税面积千亩、常年单产市斤、其它各栏千斤



  (二)农业税附加

  农业税附加是地方政府随同征收农业税正税而另行加征的税,也叫附加粮。此粮,先是由
地方掌握使用,不列入国家预算,后来又列入国家预算。

  附加粮的税率按计征额的百分率计算。1957年至1960年占计征额的 12%,1961年至1963年
占计征额的10%,1964年至1982年占计征额的14%。

  从1960年开始,附加粮实行省、地、县三级分成。省分成20%,地区分成 30%,县分成50%,
此分成办法一直执行到1985年。附加粮征收形式是以实物顶交,以款结算,按征收粮食以主粮
价格折成现金,随农业税正税同时征收。

   明水县历年附加粮征收情况表 单位:千斤



  (三)农业税减免

  农业税减免是对纳税人的特殊鼓励和照顾。农业税的减免分为灾歉减免、社会减免、机动
减免;1979年国家又规定在起征点以下的给予减免,1980年,省为了进一步减轻群众负担,将
起征点的口粮标准由原来的300斤提高到380斤,起征点的现金标准每人平均分配50元以下。

  在一个纳税单位同时具备以上两项标准,免征当年农业税。

   明水县历年农业税减免情况 单位:千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