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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商税收

第二节 工商税收




  民国时期工商税的征收机关是明水县税捐征收局,直属省财政厅。征收主要税目是工商营
业税、粮食税和烟酒统税等。伪满时期工商税的征收机关是明水税捐局,直属省税务监督署。
征收主要税目:营业税,按营业种类分为19种,按卖钱额或收入额课税2—40%,法人营业税,
按纯益的6%征收;粮石税,粗粮按5‰,细粮按1.5%,豆油按 2.5%,从价征收;屠宰税,按牛
每头7角1分,猪每头2角1分,羊每只1角1分征收,烟税从价15%征收,酒税分成 11类,每担征
收额在6元5角至14元之间。

  解放后的工商税收机关为明水县税务局,直属于县政府。1946年的税收有事业所得税、交
易税、不动产所得税、酒税、烟税、特别卖钱税、油脂税、谷粉统税、屠宰税、出产粮石税、
入境税、出境税、印花税、营业税、统税、省税、延滞金、过纳金、督促手续费等 (此中有的
属于其他税种)。以上各税共收东北地方流通券 528亿余元。1947年对公营工商业(包括军政生
产部门)开始征税, 1949年的工商税收主要有产销税、坐商营业税、行商税、摊床税和罚款等,
全年共收东北地方流通券101.7亿元。

  自1950年建立新税制后,工商税收有如下几种:

  货物税 自1950年开征。凡本县生产的产品,采用分项目的比例税率,以价计征。行销外
地,不再重征。1953年规定:凡交纳货物税的工厂,其他商业税、印花税并入货物税征收。1955
年停征。

  工商业营业税 国家对工商业户根据其营业额征收此税。1950年以前叫营业税。按新税制
规定:分行业按1—15%的不同比例税率征收。1953年修订工商税制时,将印花税并入此税内征
收。1958年将此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内。

  工商所得税 根据工商业所得额即利润额征收的税。实行按年计税、分期预征的办法,对
不同的纳税人分别采用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全额累进税率计征。

  商品流通税 1953年修正税制后,新增税种是商品流通税。为了简化税收手续,保证国家
税收,选择国家大量出产收购的22种商品为课税对象,将原来对这些商品征收的货物税、营业
税附加、印花税合并征收,称之为商品流通税,采用有差别的比例税率,以价计征,个别税目
从量计征。征此税者,行销全国不再征收。

  经过1958年税制改革,本县工商税减至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两种。

  工商统一税 将过去交纳的工商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印花税合成此税。采用有
差别的比例税率,并有减税、免税的规定。

  1973年税制改革,减去工商统一税,增加工商税。

  工商税 由工商统一税发展而来,即将企业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地方各税中的城市房
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等合并在一起,简化成工商税。此外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
屠宰税等其他地方税种是来自非企业单位和个人。此税种,按产品品种和经营行业划分为44个
税目,采用比例税率征收。

  1983年以后,由于国民经济体制改革,全国税制也进行了改革。这次税制的重大改革是国
营企业由向国家上缴利润改为向国家交所得税,即“利改税”,税种也由简趋繁。1983年实行
第一步“利改税”,新增的税种有增值税、国营企业所得税、交通能源建设基金;1984年10月
份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新增加的税种有产品税、营业税、建筑税;1985年新增加的税种有
国营企业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中央规定,对过去征收的工商税,划分为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和盐税 4种,本县征
收前3种。

  国营企业所得税 对国营大中型企业按利润的 55%的比例税率纳税,小型国营企业按八级
超额累进税率纳税。

  交通能源建设基金 本县从1985年开征此税,从国营企事业和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征收。

  奖金税 自1985年起,对国营企业开征上年的奖金税。

  建筑税 国家为了限制消费资金的增长,对预算外基本建设投资开征此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本来属于地方其它税种。此税按纳税单位应纳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
税的5%征收,本县自1985年开征。新税制中,尚有一些税种,在本县尚未开征。

   1950年至1982年期间一些主要年份的工商税收情况表 单位:万元



   明水县1983年至1985年工商税收情况表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