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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其他税收

第三节 其他税收




  一、民国时期的其他税收

  属于国家税收的有契税、契纸税、登记费、清赋款、部照费、印花税等;属于省县地方捐
的有车捐、粮捐、炭捐、商捐、床捐、屠捐、妓捐等。

  (一)国家税收的税目税率

  契 税 买契价每大洋100元征收6元,典契价每大洋100元征收3元,契纸费每张征收大洋
5角。契税,按省下达指标超征者叫做“长征”,“长征”部分,上缴省财政厅 2成,其余8成
奖给县。

  登记费 有税务登记费每笔收大洋5角,有税务执照费每张收大洋5角;无税务登记费每笔
收大洋1元,无税务执照费每张征收大洋 1元;丢失补发照费每张征收大洋2元,遗漏注册补办
执照费每张征收大洋5角。

  (二)地方杂捐的捐目捐率

  契 税 买契价每大洋100元征收大洋4元,典契价每大洋100元征收2元。

  车 捐 5套马以上每车收大洋3元,4套马以下每车收大洋2元。

  粮 捐 按销售额每元大洋征收3分。

  炭 捐 按销售价每元大洋征收3分。

  商 捐 按销售额每元征收1分。

  床 捐 每个摊床年收1元。

  屠 捐 年中,牛每头1元,羊每只2角,猪每头3角。

  妓 捐 每名妓女年征6角。

  (三)国家税收历年实征额

   单位:民国13年为券洋元、民国15年后为哈洋元



  (四)地方捐实征额

  据民国18年(1929年)查报经收地方捐款记载,当年收入数:粮捐为8 634元,炭捐为 28元,
商捐为291元,床捐为54元,屠捐为67元。

  (五)额外负担

  民国时期明水县人民负担,除了上述各种赋税外,还有许多额外负担。

  城镇有商会经费和官店费用。商会每年除薪金、活动经费等正常开支外,还负担官店经费、
本城驻防军队房租、铺垫,军警稽查处房租、铺垫等项开支,年中花销颇巨。据民国17年(1928
年)商会经收款项计有:商份(各商号摊纳)4 958 377吊,卖钱费(卖钱额每百吊收2吊)2 201 381
吊,粮石费(每石卖粮收2吊)478 036吊,店业费235 900吊。

  农村,除保甲费、农会经费等负担外,还另外负担:东北三省军士伤亡基金和慰劳金,每
垧征洋2角,京津赈粮奉斗 200石,新民赈灾款61 400吊,江苏淮海等县赈灾款255 150吊;还
有呼伦、黑河的募赈捐款,直、鲁的募赈捐款,省修天齐庙募捐,拜泉筹修忠烈堂还捐了45 000
吊。还有义仓粮、结婚书、双喜印花等负担。

  二、伪满时期的其他税

  国税中的其他税收,只有契税一目,省地方税的其他税收为牲畜税一目。县的其他税收有
国税附加捐、房捐、杂捐等目。由于预算支出不断增大,其他捐目不断增加,捐率也不断增加。

  (一)国税其他税(契税)

  买契税国币每百元征收6元,商租税国币每百元征收 5元,典契税每百元征收3元。由县公
署征收。

  省地方税(牲畜税)。按买价5%由税捐局向买主随时征收。

  (二)县附加捐

  营业税附加捐 伪康德3年至5年(1936年至1938年)的捐率为本税的 50%,自由职业税附加
捐的捐率为本税的50%,房屋税的附加捐率为本税的50%。上述捐目均由税捐局随同税一起代征。

  房捐、户别捐 是由1937年起增加的捐目,暂在县城内施行。房捐捐率按全年租价3%征收;
对无租赁事实的房屋,参酌其他租赁实例,按房基的地位和建房构造评定年征捐额。户别捐,
对全年收入在300元以上者,按1—6%征收。

  杂捐 粮石捐捐率,对向县外运出的粮食,按粮价征收2%,由税捐局在征收粮石税的同时
代征。屠宰捐,除婚丧和年节自用者给予免税外,由财务局或警察署征收;其捐率1937年 8月
以前,猪每头2角2分,牛每头7角2分,羊每只1角5分;同年8月以后,牛每头 1元5角,马骡每
头1元2角,猪、驴每头1元,羊每只3角。车捐:汽车,每月每辆,乘用者 5元;运搬货物或营
业用者3元;马车,年中分四期征收,每期每辆,自用者6元,营业用者4元 5角,搬运货物者3
元;农用马车,年额,一套者1元,两套者2元,三、四套者4元,五套以上者6元;自行车每辆
每期6角,带后车者1元2角;摩托车每辆每期7元5角,带侧车者10元;手推车,每辆每半年1元
2角。不动产取得捐,以不动产的实价 (已登记者按登记价)为准赋课;对慈善、学术、宗教及
其他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或团体使用者,不予赋课;其捐率按不动产价格的2%征收。观览捐,
以影剧演艺或其他类似此类营业者为纳税对象,其捐率按入场票价7%征收,按日收取,遇星期
或祭祝日时,于翌日附填计算书交纳。

  各种证明手续费有17种之多。各种手续费多则5角,少则2角。

  (四)实征额

  国税中的契税无资料可考。省地方税的牲畜税伪康德5年(1938年)为6 480元。

  县其他收入,伪康德2年(1935年)7至12)1份,营业捐11 250元,杂捐32 150元,罚款和过
怠金收入929元,手续费收入4 521元。伪康德3年(1936年)营业捐17 374元,房捐2 549元,杂
捐131 207元,手续费5 764元,罚款及过怠金594元,售卖呈文纸50元。伪康德4年(1937年),
营业捐16 426元,房捐2 889元,户别捐856元,杂捐33 872元,罚款及过怠金 590元,延滞金
1 393元,手续费5 772元。

  三、解放后的其他税

  (一)建国前,其他税收较杂。1946至1949年有契税、印花税、屠宰税、省税、延滞金、督
促手续费、迟纳金等。

  (二)1950年全国统一税制后,其他地方收入,契税由财政部门征收,印花税、车船使用牌
照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等由税务部门征收。1952年的其他税收,按现行人民币折算,印花
税4.6万元,车船使用牌照税1.1万元,屠宰税2.1万元,牲畜交易税5.7万元。印花税同契税一
样,为历史上的传统税目,民国、伪满均征此税,解放后沿用。1950年国家公布的《印花税暂
行条例》规定:此税由凭证书订立人、领收人或使用人缴纳,贴花。1958年税制改革后,归并
于工商统一税内,不再征收。

  屠宰税按我国税法规定,课税对象主要是屠宰的猪、羊、菜牛三种。课税人主要是集体食
堂和个人。征收办法是按头定额计征。少数民族节日屠宰的牲畜,军事机关、部队自养、自宰、
自食的牲畜以及病伤死亡的牲畜免税。

  牲畜交易税,此税是对牲畜交易行为按其成交价格由买方缴纳的税。自1973年以后,全民
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购买牲畜,以税计征对象是牛、马、骡、驴,1966年停征。1983年又
开征。

  (三)1953年税制修正后,印花税,1953年征收2.1万元,1954年征收2万元;车船使用牌照
税,1953年征收1.2万元,1954年征收1.8万元;屠宰税,1953年征收2.6万元,1954年征收4.2
万元;牲畜交易税,1953年征收4.1万元,1954年征收7万元;利息所得税,1953年征收 1.9万
元,1954年征收3.3万元,此税1958年停征。

  (四)1958年税制改革后,其他地方各税征收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集市交易税,1962年开征,1964年停征,1983年又开征,1984年停征。

  城市房地产税,是国家对城市中的房屋或土地按其价格或租金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税,采
用比例税率征收。对机关、团体、寺院自有自用房地、公园、名胜古迹以及公共使用房地,可
得减税、免税。此税自1962年开征,1964年停征。

  文化娱乐税,分为电影和其他文娱活动两目,以城镇人口多少分级订定税率。对拥军优属
和普及科学教育等放映、演出,有减税、免税的规定。此税自1958年开征,1966年停征。

  (五)1973年税制改革后,地方税只剩屠宰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两种。1983年1985年税制改
革期间又恢复了集市交易税和牲畜交易税。其征收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