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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体制演变

第一节 体制演变




  民国12年(1923年)12月设治当时,明水尚无专门管理财政的机构。民国13年成立经征处,
管理田赋;成立捐务处,管理地方捐款收支。设治局行政开支,由省政府按批准的预算逐月拨
款。该年上半年,一切税捐由拜泉、青冈两县代收,7月以后始由明水设治局有关机构征收。

  收入管理体制,属于国税方面的收入有田赋、契税、烟税、酒税、卷烟税、通过税、印花
税、邮包税、公司及商标注册税等收入。属于省地方税方面的收入有牙税、当税、屠宰税及其
他地方捐等收入。属小县地方收入有警费捐、学费捐、游击捐、服装捐、实业捐及其他杂捐等。
国税、省地方税捐收入分别由县(设治局)征收局缴给省财政厅,县捐留用。

  支出管理体制,民国17年(1928年)以前,属于省方按批准预算下拨的,有设治局行政经费、
监狱经费等两项。属于设治局按省批预算由地方捐中开支者,有教育费、警察费、实业费、游
击费、典礼费等项。县经征处、捐务处的经费从经征费中开支。设治期间,捐务处管理除省拨
外的一切预算内开支。民国18年(1929年)建县后,成立财务局,经征处、捐务处并入财务局内。
至此,县内一切预算收支均归财务局管理,县政府由省库支给的经费,县长可在经征款内以虚
领虚解方式留支;县属各局经费,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均由县地方捐内开支,不敷时,有的
也由省库补助。县收的赋税,除少量附加捐外,悉数解交省财政厅,县财务应用款项列入预算
承领。县司法经费应列入预算作为正式开支,废除以罚金弥补的办法。预算外有浮收滥支者,
应受相当处分。任何机关不得自行筹款。各机关预算内的经费,财务局应按月发给,不得欠延。

  预算有结余时,作为长期存款存入县内较大商号,或存入安达站官银钱号。一般不准动用,
如有急需,由县政府上清财政厅批准。

  伪康德元年(1934年)以前,仍旧沿袭民国时期旧制。伪康德 2年(1935年)以后,收入支出
体制有所变化。伪满时的财政管理机关是财务局,管理各机关预算内的财务收支。

  收入管理体制。属于国税方面的地税、契税由财务局征收;营业税、粮石税、法人营业税、
烟税、酒税、木税、矿税、统税由税捐局征收。省地方税(牲畜税),由税捐局向买主随时征收。
营业附加捐由税捐局代征,按月缴财务局。地捐、房捐、户别捐、杂捐中的车捐、不动产取得
捐、屠宰捐,由财务局管理征收。县公署还有手续费、经收费、杂收入和财产所产生的收入等。
预算入不敷出时,省方对县给予补助(办公费、岁入缺陷),还对公医、畜牧开发、振兴民众教
育、调查及其他项目给予临时拨款。

  支出管理体制。县经常性支出,大项目有:公署费、警察费、教育费、卫生及病院费,畜
牧场开发费等;小项目有祭祀费、土木费、屠宰场费、电话费、退职死亡给予金、纳税及奖励
费、预备费等。县的临时性支出,因年度而不同。各机关单位必须按省批的预算开支,如有变
更必须报省批准方得开支。

  解放后,伴随国民经济的发展,财政体制也在不断变化。

  1950年财政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的管理制度。县的收入统一缴省,县的支出由省拨款。

  1953年,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重新划分了收支范围,适当扩大了地方财
政的管理权限。地方收入划分为地方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济收入等三类。实行这
个办法,使县财政有了一个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这两项就可解
决县财政支出的60—80%。

  1958实行了“以收定支”的新体制。根据收支两条线,1959年初实行了“业务包干、结余
留用”的办法。

  1963年根据“统一领导,分散管理”的方针,调整了预算收支范围,将收入划分为三类;
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总额比例分成收入。支出划分两类:专案拨款支出、地方预算
支出。

  1964年,扩大了地方预算的调剂权,提高了地方预备费的比例,城镇的房地产税全部归地
方。财政收入仍然采取总额分成的办法,固定收入超收全部留归地方。

  1971年,企业下放,财权下放,实行收支大包干。

  1974年改为固定比例留成的办法。

  1976年至1979年改为“收支挂钩,总额分成”。

  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这个体制是根据1977年到1979年这三年的收
支平均数确定省给县的补助额,一包五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