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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解放后金融机构

第二节 解放后金融机构




  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初期,本县金融业务由拜泉县东北银行办理。1950年 3月,开始筹建
东北银行明水办事处,8月 15日正式营业,1951年4月1日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明水支行。1984年
成立了中国工商银行,与中国银行合署,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国家银行业务,
中国工商银行则是面对城镇工商业的专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层机构是各公社(乡、镇)的
银行营业所。1953年5月,成立了通达、兴仁两个银行营业所,1954年成立了5个,1958年扩大
到10个,1964年发展到15个,1965年合并成11个,1982年恢复到15个。银行营业所,在成立农
业银行时划归农业银行管辖。中国人民银行是货币发行机关,是信贷、结算、现金出纳的中心。
30多年来,货币管理逐步加强,各项存款和人民储蓄额不断扩大,信贷体制日趋完善,结算工
作日益显示作用,在各个历史阶段中均发挥了经济杠杆的作用。

  二、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是经办农村金融业务的专业银行。伪满初期由金融合作社,以后由兴农合作
社和兴农金库办理农村信贷业务。1955年筹建中国农业银行明水县支行未成;1963年成立中国
农业银行明水县支行;1965年并入中国人民银行明水县支行。为加强支农资金的管理,更好地
为发展农业生产和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1979年 3月,又重新恢
复了中国农业银行明水县支行的建制,1980年元月正式开始营业。中国农业银行的主要任务是:
统一管理支援农业资金、集中办理农村信贷、领导信用合作社、发展农村金融事业。在1950年
至1985年36年的农村金融活动中,有28年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有8年由中国农业银行管理。

  三、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是管理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财务、办理基本建设拨款、结算和放款、进
行财政监督的国家专业银行。1957年在县财政科内设基本建设股。基建拨款由中国人民建设银
行安达县支行拨款,一切拨款工作由县财政科(局)办理。1977年11月,县财政科基建股改称中
国人民建设银行明水办事处,仍在财政科内办公。1979年下半年,开始筹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明水县支行,1980年 4月正式营业。1983年以后,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基本建设拨款改为基本
建设贷款。经过改革,促进了工程进度,缩短了建设工期,节省了资金,提高了效益,充分发
挥了建设银行在基本建设中的经济杠杆作用。

  四、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国家保险机构。本县在1951年设了代理处,1953年正式成立了中国人
民保险公司明水支公司,受县政府和上级公司双重领导。1958年明水县保险公司解散,遗留业
务由人民银行处理。1982年 6月,在县人民银行内设保险股,同年恢复明水县支公司建制,受
上级公司和县政府双重领导。

  五、信用合作社

  信用合作社是我国农民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根据“自愿互利”原则组织起来的集体所有
制的金融组织。1954年本县兴仁区树人村建起了第一个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未建之前,1952
年上半年,在正红旗、四排三、树人三个村的供销社内,设了 3个供销社统一核算的信用部。
在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初期(1956年),普遍提倡信用互助组和信贷委员会。有条件的社积
极开办信用部,重点发展信用合作社。1954年上半年,全县有信用社 1个,信用部16个,到年
末发展到信用社10个,信用部 8个。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通过整顿,全县21个乡,乡
乡建立了信用社。1958年曾一度取消了信用社的名称,改为人民公社信用部。当时以人民公社
为单位成立了10个信用部,各大队成立了110个信用分部,小队成立了738个信用服务站。1960
年经过整顿,全县有信用分部117个,信用小组(信用服务站改)636个。1964年再次整顿,成立
了与银行营业所合署办公、各计盈亏的信用合作社 15个,以大队为单位的代办沾143个,以小
队为单位的信用小组1 073个。每个信用社配备两名专职干部。1965年,全县有信用社 11个,
与银行营业所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1969年取消了以公社为单位的信用合作社,在各
生产大队建立了单独核算、自负盈亏的信用站143个。1970年又恢复了15个信用社、145个信用
站。1980年至1985年,全县有15个信用社、178个信用站,1 033个信用小组。全县有专职信用
干部60名,他们的生活待遇与农行的职工相同。

  信用社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法令和政策,开展信贷业务,支援农业生产,支援集体经
济,打击高利贷活动,为农民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困难。信用社的股金1955年为18.4万元,1956
年为22.9万元,1956年入社户数26 545户,占县总农户的 84%。1977年股金为23万元,1982年
为22.9万元。信用社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其盈余的一部分可做为股息分配给社员,另一部分
转做积累。1954年在18个信用社(部)中,一类社(部)8个,二类社(部)3个、三类社(部) 7个。
初办阶段,亏损由国家银行补贴,不计盈亏。1956年,在21个信用社中,有 8个盈余,有13个
亏损。1957年,在20个信用社中,有11个盈余,有9个亏损。1965年,在11个社中,有4个盈余,
有 7个亏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狠抓了信用社的整顿和建设,自1979年开始消灭了亏
损社。1977年盈利1 186元,亏损28 406 元;1978年盈利 14 435元,亏损6 816元;1979年盈
利14 773元;1980年盈利28 326元;1981年盈利 108 208元;1982年盈利58 636元;1983年盈
利79 000元;1984年盈利207 000元;1985年盈利724 000元。信用社家底逐年变厚,1977年至
1985年期间,垒县每年积累均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