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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货币

第一节 货币




  一、币制演变

  明水设治期间,市面流通货币,普遍、大量的是广信公司发行的官帖(江钱),同时行使汇
兑券(券大洋)、哈尔滨纸币(哈大洋),也间有现大洋 (大银元)、江小洋(小银元)、江大洋(纸
币)、羌帖(帝俄纸币)、铜元等一并流通。民国 18年(1929年)建县后,货币种类较前稍减,市
面流通货币仍以江钱为主,还通用哈大洋、四厘券,间有中国,交通、边业等银行发行的货币
和现大洋等流通于市面。民国21年(1932年)马占山任省主席时发行的“马大洋”也在市上流通
过。明水商会于民国12年至民国13年(1923年至1924年)两次发行票面额为10吊、15吊、20吊三
种小帖,也称为“地帖”,计251万吊。民国14年5月经省公署严令禁止流通,之后陆续收回。

   民国时期兴隆镇印发的地方小票



  由于江钱不断贬值,直接影响了财政收支。为了弥补这种缺陷,黑龙江省公署于民国 9至
15年(1920年至1926年)6月期间法定以汇兑券为预算收支本位币;民国 15年(1926年)7月1日后
以哈大洋(初称现大洋)为预算收支本位币,用以折算江钱,称为法价。法价经常与市面流通的
币价不相一致。民国13年(1924年)1月,法价规定。券大洋1元折江钱100吊,而市面券大洋1元
折江钱80至90吊;民国20年(1931年) 6月哈大洋1元按法价折江钱390吊,而实际市面流通的哈
大洋每元需江钱1 200吊方可换到。仅7年多的时间,市场上用本位币兑换江钱竟由80、90涨到
1200多吊。

  旧中国币制紊乱、价值毛荒,结果造成财政入不抵出,资金周转不灵,农工商均受其困,
甚至倾家荡产,人民生活日益贫困。

  伪大同 2年(1932年)以前,市面沿用旧中国货币,之后,开始用伪满洲中央银行发行的纸
币兑换回收,至伪康德2年(1935年)4月末,民国旧币收兑完毕。至此,市场流通的货币统一为
伪满洲国币。自伪康德 3年(1936年)起,由于日本着手于满洲工业建设,货币发行渐增,物价
开始波动。伪康德4年(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特别是伪康德8年(1941年)太平洋战争开始前后,
战争波及整个亚洲,伪币发行量激增,物资供应不足,物价扶摇直上。受伪币贬值的影响,人
们开始重物轻钱。由于日本从金融方面加紧了对城乡人民的掠夺,工商业破产,人民倍极困苦。

  解放初,伪国币继续流通于市场。1945年11月,伪币为苏联红军票所代替。因为“红军票”
只有100元、10元、5元、1元等四种,无辅币故允许伪币5角以下的辅币与之混合流通。1946年
的市面上,东北地方流通券与“红军票”并行,一直延续到1949年收兑“红军票”时止。收兑
比价为30元东北地方流通券换1元“红军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 4月以人民币(旧人民币)收回东北地方流通券,比价是东
北地方流通券9元 5角兑换人民币1元。至此,我国货币实现了统一。1955年3月1日起发行了新
人民币,收回旧人民币,新旧币折合比例为新币1元换取旧币10 000元。1957年12月1日发行了
5分、2分、1分三种硬币。1963年,根据国家规定,对1953年由苏联代印出版的 3元、5元、10
元三种人民币,从12月1日起只收不付,至1964年4月15日停止流通。1980年3月发行了 1元、5
角、2角、1角等四种金属货币。

  解放后本县市面流通的货币名称、面额列表如下。




  二、货币流通

  建国后,就一些可代表一个历史阶段的主要年份的货币投放、回笼和年末市场的分布情况。
列表如下。

   单位:万元



  货币流通情况是同各个历史发展阶段的国民经济情况相适应的。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终了
的1952年,投放货币为667万元,回笼货币为540万元。市场货币流通量从上年的85万元上升到
152万元,较上年有明显增加;与当年零售总额800万元相比,每1元流通中的货币实现了5.2元
的零售额。从货币的分布情况看,90%的货币在农民手中。

  明水县第一个五年计划最后一年的货币投放和货币回笼较五年前有成倍增长,年末货币流
通量增加了80.5%。货币流通量与商品零售额比较,每元流通中的货币实现了商品零售额6.5元。
充分反映出市场繁荣、物价稳定、货币流通正常的好形势。

  三年困难时期的1960至1962年,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末年比较,货币流通量上升 1.7倍,
集团持币量增长1倍,每元流通中的货币实现了商品零售额3.7元,下降近 1倍。经过三年调整,
1965年,货币投放、回笼、持币量趋于平稳。

  “文化大革命”中,由于银行受到了严重冲击,十年中,货币流通量增长近 43%,经1977
年到1979年的调整,货币流通量仍然很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1981年国务院下达了“银行工作八条”,货币流通工作
进行了一些改革,适当地放宽了现金使用范围,允许异地采购使用现金,单位问动用现金由过
去的30元扩大到 100元,加之信贷面和额度有所扩大,引起货币流通出现新变化:①货币投放
量增大。1976至1978年的3年中,每年平均投放为4 549万元,而1979年至1981年的 3年中,每
年平均投放已达6 995万元,1982至1985年的4年中,平均年投放额竟达12 972万元。②停留在
市场上的货币量逐年增大。③货币外流量逐年增多。1973至 1975年的3年中,每年平均流出34
万元;1976至1978年的3年中,每年平均流出42万元;1979至1981年的3年中,平均每年流出114
万元;1982年流出 476万元。④历年上半年回笼、下半年投放的规律改变了,自1979年以后,
基本上月月投放。

  三、现金管理

  明水县建立人民银行以后,开始了现金管理工作。建国初期,现金管理的工作重点是严格
控制由公到私的现金支付,监督机关、企业及时把现金送存银行。1956年以前,银行职工坚持
下班后去单位流动收款,多年不辍,直到1958年,现金管理一度松弛,货币投放失去控制。1960
年10月恢复了“工资基金管理制度”。1962年以后,现金管理又严格起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
会以后,制定和修改了明水县的《现金管理内审细则》,对各单位进行了划类管理。

  四、金银收购与配售

  黄金白银是由国家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特殊商品,允许人民持有,但不准私相买卖,更
不准进入市场计价流通。金银及其制品的买卖调拨,一律由国家银行统一办理。个人或集团出
售金银只能卖给国家银行。各部门需要金银须根据国家配售的原则向银行申请,经批准后按计
划售给,并必须按着规定用途和规格使用,不准挪用或自行出售。县人民银行成立伊始就开办
金银收兑业务。彼时,收购金银采取“低价、冻结”政策。

  收购、配售金银执行国家统一价格。1951年的收购价格是:黄金每克4.12元,白银每两0.9
元;银元每块,袁头0.9元,孙头0.8元,杂元0.6元。1952年收购价格,黄金每克 3.04元,白
银每克0.04元,银元一律1元。1973年上调了白银收购价格,白银每克 0.1元,银元每块2.5元。
1980年金银收价再度上调,黄金每克13元,白银每克0.2元,银元每块5元。

  金银收购量,1973年4月第一次调价前共收黄金 1 696克,白银21 139克,各种银元1 369
块。1980年第二次调价后,全年共收黄金11 239克,白银120万克,各种银元6 789块。

  金银配售,1980年全县配售白银2 000克,较1965年增加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