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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篇 工商·物价
篇下序
民国时期,没有工商、物价专门管理机构,物价的起落均由当地大商号组织的商会所操纵。
农民、手工业者和小商贩与消费者之间的贸易,都在大商号控制的市场行情内进行。
伪满时期,由伪县公署内务科下设实业股承办工商物价管理事宜。但管理范围很小,仅限
于重工业企业、国防工业企业和粮谷出荷价格,配给品价格以及食盐、鸦片等专卖品价格,其
他一般个人企业和物价行情仍由商会操纵,自由交易。
解放后,县政府先后成立了工商、物价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对工商企业和物价进
行全面管理,认真执行了“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和“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方针,
保护了合法交易,限制和打击了非法交易,对活跃市场,稳定物价,促进生产发展,改善人民
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