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企业登记 1951年前国营企业为数不多,多系个体户经营。此时,有的私营商贩哄抬物价,欺行霸市,
偷税漏税。县政府为了稳定市场物价,保护消费者利益,作出决定,采取措施,进行全面整顿
和登记。
1956年完成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工商企业又进行了一次
全面登记,普遍审查,系统整顿,然后批准发照,保护了正当经营,取缔了非法活动。
“文革”期间,因没有专门机构,企业登记工作有所忽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加强了工商管理工作。通过对工商企业的登记与管理,审查核准
企业开办或停业,颁发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确定了企业的法人资格;办理了工商企业的合并、
转业、迁移、歇业、变更等事项的登记核准手续;对工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了有效的
监督管理。
历年工商业户(全民、集体、个体)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