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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物价管理

第三节 物价管理




  物价管理机构:建国后至1957年,县未设物价管理机构,物价管理工作由工商科,贸易公
司和各主管科(局)直接管理。县政府于1958年开始承担物价综合管理工作,指定县

  计划委员会负责,配一名工作人员专管。1960年2月 4日正式成立市场物价管理局,编制3
人。1963年12月与县计委合署办公,内设物价股,配股长1人,工作人员2人,对外行文是市场
物价管理委员会。后来计委内只有 1人负责地方产品出厂价、销售价和蔬菜、饮食业饭菜的零
售价格的审批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物价管理机构才逐步的建立健全起来。1979年
恢复了物价科,编制5人。1984年1月18日改称物价局。1985年局设人秘组、农价组,工价组,
共有职工干部 13人。1984年建立物价检查所,工作人员6人,行使物价检查权。各主管科(局)、
公司、经销单位都配有专职或兼职物价管理人员共计50多人。

  物价管理原则:对不同价格实行不同的管理政策和办法:对国家计划内的价格,管死管严,
执行国家价格。对国家指导性的价格,如猪肉实行保本价格,但不准超过国家规定的幅度。对
三类工业小商品实行工商协商定价,不受原来价格的限制。对完成国家计划的一、二类农副产
品和小杂粮、小油料、小杂豆、鲜蛋等实行议购议销。对大部分水果、鲜活商品和春、夏菜,
实行放开经营,随行就市,灵活定价,调节市场。对挑选性、季节性较强的红砖、花布、毛巾、
啤酒等实行质量、花色季节差价。对批发企业和大型零售企业实行批量差价的优待回扣价格。
对调剂协作购进的生产资料,凡当地允许的价格,允许加规定费用,高来高走,对计划外购进
的彩电,凡产地和口岸地物价部门批准浮动的价格,允许企业可向上浮动 10%以内作价销售,
调动了企业的经营积极性。

  物价管建办法:根据每个时期物价体制,物价形式的不同采取了不同办法。从1961年至1965
年这个时期都是执行国家计划价格,在管理上只是负责地方工业产品、农副产品价格的审批工
作。同时不定期开展了审价和物价整顿工作。1965年在全县城乡全面开展了审价工作,共审查
了15 400个品种,差错金额22 435元。其中主要问题是:压等压价,克扣群众,擅自抬价,上
调快,下调慢等,根据物价政策进行了全面处理。并堵塞了漏洞,建立健全了各种物价管理制
度,使物价管理工作逐步加强起来。“文革”期间取消了物价管理机构,物价管理工作大为削
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从1979年恢复了物价管理机构,物价管理工作又重新加强起来。
在管理上强调以法治价,采取经济手段和行政干预相结合的措施加强了物价管理。具体办法是:

  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教育。通过广播、宣传车、印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开
展了以法治价的宣传教育,大树了以法治价之威,大煞了乱涨价歪风。

  开展计量、物价“信得过”的竞赛活动。1984年评出信得过企业、商店 5个;1985年评出
信得过单位 9个,个体户15户。这项活动受到省、地的重视,并推广了本县的经验。开展这项
活动,对稳定市场物价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开展物价大检查。采取坚持经常检查与重大节日、购销旺季组织全县大检查相结合;自查、
抽查、联查相结合等办法,每年都坚持物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1983年抽出90多人用10
天时间开展了生产资料和新年、春节物价大检查,共检查城乡250个单位,查出违价单位183个,
占受检查单位企业总数的71.48%,没收了非法收入71 351元。1984年检查 728个单位,查出违
价单位382个,占受检查单位企业总数的52.4%,没收了非法利润39 000元。1985年检查1315个
单位,查出违价单位610个,占受检查企业总数的46%,违价金额 198 042元,其中已退回用户
50 218元,上缴财政75 000元。

  建立物价审批制度。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对没下放的地方工业产品和由县定价的饮食业零
售价格以及服务业、修理业的收费标准等都实行了审批制度。

  实行社会物价监督。县工会成立了物价监督总站,县委和县政府机关、粮食、木材公司、
县人民银行成立了4个分站,共有义务物价监督员16人,担负物价监督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