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重大决策
第四节 重大决策
△为了更好地发挥人大机构的职能作用,使人大常设机关同委员和人民代表更加密切联系,
明水县人大常委会于1980年 9月23日,讨论通过了《明水县人大常委会例会制度》和《人大常
委会同委员、人民代表联系的制度》。
△1980年县遭受严重旱灾,为了有效地发动群众抗灾自救,战胜困难,夺取明年农业丰收,
县人大常委会于1980年12月6日作出了《关于搞好抗灾自救,夺取明年农业丰收的决议》。
△为搞好待业青年安置,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县人大常委会于1980年12月 6日,作
出了《关于搞好待业青年安置的决议》。
△为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保卫四化建设顺利进行,县人大常委
会于1981年6月5日在八届四次常委会议上,作出了《关于继续加强社会治安工作的决议》。
△为了加强城镇建设,搞好环境保护,县人大常委会于1981年6月5日,作出了关于《明水
县城镇绿化暂行管理条例》、《明水县城镇建设暂行管理规定》、《明水县环境保护暂行条例》、
《明水县城镇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的决议。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证土地合理利用,县人大常委会于1981年11月21日,作出了《关
于认真贯彻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议》。
△ 为了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县人大常委会于1982
年5月10日,作出了《关于组织全县各族人民认真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
△为了加强文明村建设,不断改变社会风气,县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 5月10日,在八届十
次常委会议上,作出了关于在全县城乡普遍制定《乡规民约》的决定和关于实行《标准化暂行
管理办法》的决议。
△为了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机关企业的内部安全,县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 7月10日,
在八届十二次人大常委会议上,通过了《明水县机关企业内部安全防范工作的暂行规则》。
△为了搞好农村村镇建设,迅速改变农村面貌,不断缩小城乡差别,县人大常委会于1982
年7月10日,在八届十二次人大常委会议上通过了《明水县城镇建设管理暂行条例》。
△1983年 1月26日,县人大八届常委会召开第十四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学习、宣传、执
行、维护宪法的决定》。
△1983年 5月18日,在县八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第十七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贯彻落实
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的决定》。
△1983年 7月20日,在县八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第十八次会议上,通过了《明水县城建管
理条例》、《明水县城镇卫生管理实施细则》、《明水县环境保护条例》。
△1983年8月 20日,在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第十九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坚决打
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
△1984年6月6日,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召开了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深入开展创
建文明村、文明单位活动的决议》。
△1985年1月15日至 16日,县九届人大常委会召开了第四次会议,作出了《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决定》。
△1985年3月 14日,县九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五次会议,作出了《关于贯彻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五年内普及法律常识的决定》。
△1985年12月17日至18日,县九届人大常委会召开了第十二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加强人
民调解工作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