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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基层选举

第七节 基层选举




  一、建立民主政权 1945年12月,中国共产党接收明水,1946年 2月21日,召开了明水县
各界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刘振荣为县长,由 9名委员组成了明水县行政委员会。同时在全县范
围内,开始建立基层民主政权,全县 8个区、102个乡、678个自然屯,都打破了几千年的封建
专制,取消了地主掌握的政权,广大劳苦群众走上了政治舞台,通过民主选举的办法,选出了
区长、乡长、屯长,成立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政权。

  二、基层普选 1953年 3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的规定,本县进行了第一次
普选,历时三个半月,采取先试点,后铺开,分期进行,逐段总结的办法,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成立了普选委员会,抽调了 448名干部,经过训练,组成了13个普选工作组,
深入城乡,宣传发动,划分选区,组织选举,以片设了人民法院,受理违犯选举法的问题,保
证了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阶段,开展人口普查,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三阶段,选举代表,组成县、区、村人民代表会议和人民委员会。

  全县共有112 310人参加了选举,占选民总数的97.6%。

  1956年 8月,进行了第二次普选,历时26天,参加选举的选民 127 425人,占选民总数的
98.2%,以后每隔三年,进行一次选举。

  1980年9月,全县进行了直接选举。全县总人口为 334 377人,其中有公民权的165 029人,
占总人口的49.3%。实际参加选举的161 323人,占选民总数的97.7%。全县无选举权的169 348
人,其中:不满18周岁的161 323人,被剥夺选举权的 30人,停止行使选举权的46人,不能行
使选举权的7 949人。

  解放以来,明水县先后进行过10次人民选举,其中1946年 2月份召开的全县人民代表大会
没有排届,所以到1985年4月22日,共召开九届人民代表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