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国县政府 一、明水设治局 民国12年(1923年)12月15日正式设治。县设治局置设治员 1人,总理全
县一切重大事宜。下设承办处,置书记长1人,主管一切行政、文牍事宜,收发员1人,担任收
发、管卷等事项;庶务主任1人,主管事务、接待等事宜;总务股长1人,主管财政、实业、教
育、征收等事宜;司法股长1人,主管一切民事、刑事案件的审理事宜;稽查员 2人,秘查员1
人,负责监督、检查事宜;守卫队1队,设正副队长各1人,承担设治局的安全保卫任务;游击
队1个队,设营长1人,分队长5人,承担全县的剿匪、保安等任务;设警察所1处,置警长 1员,
担任全县的治安、警务等事宜。
此时,基层实行保甲制,各级分别设保长、甲长、牌长各1人,管理各级行政事务。
民国15年明水设治局机构设置
二、明水县公署 民国18年(1929年) 1月25日,省长公署函令,明水设治局正式升为三等
县,设治局改为县公署,设知事1人,管理全县一切重大事宜;承审1人,协助知事管理各项政
务。署内分设一、二两个科,分别属理事务、行政各项事务。外设审理所一处,置帮审员 1人,
负责民刑诉讼与审理。同时还分设财务、实业、警务、教育等 4个科,分管财政、经济、警务、
教育等事宜。
此间全县共划5个行政区,各区设村公去,置乡长1人,区下分别设保、甲、牌,各置保董
(团总兼)、甲长、牌长1人。
三、明水县政府 民国18年(1929年)2月 25日,黑龙江省长公署函令,统一全省县级机构
名称,故改明水县公署为明水县政府,县知事改称为县长。仍设承审 1员,帮助县长协理全县
一切大事。下设庶务、总务、财务、警务、实业、教育等 6个科,分管文秘、事务、财政、治
安、征收、教育等各项事宜。
民国18年明水县政府机构设置
此间全县农村仍实行保甲制,各级分设保萤、甲长、牌长等职。
民国时期县知事(县长)、承审员更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