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下序
第十五篇 公安·司法
篇下序
政法职能为历代统治阶级所重视,无论任何时期,确保治安,巩固政权,都是政法职能在
起着重要作用。
明水自民国12年(1925年)设治初期便着手建立警察机构,但地方治安主要由乡绅自理,类
似民办。当时由于地广人稀、交通不便,马、步警人数都设置不少。整个民国期间,由于立法
不全,对民事、刑事案件的审判,均由县知事自理或承审员协办。伪满期间,日伪当局为加强
反动统治,警察机构的设置更为庞大,人员之众、武器之多、权力之大、待遇之优,均为前所
未有。警察已不单纯是管理地方警务的机构,而是一个镇压人民群众,维护日本侵略者利益的
武装组织。警察的作用已经渗透到政治、军事、经济各个领域了。伪满时期法制简陋,直至康
德7年才设立检察厅,以前只在县署内设一司法署,兼理一些司法工作。
1945年明水县解放后,即着手建立人民公安机构。1946年正式成立公安局。人民公安机关
在反霸、反奸、反特、保卫土改、维护治安、取缔反动封建会道门等工作中,均发挥了重要作
用。1949年5月,成立了明水县人民法院。1950年7月,成立了人民检察署,1955年 7月改为人
民检察院。从此,建立健全了公安局、法院、检察院三个政法机关的组织机构。
1958年,由于“左”的思潮影响,县内律师、公证业务曾一度被撤销,律师也因执行辩护
业务而遭受政治迫害。在 “文化大革命”期间,政法三机关被视为旧的国家机器,于1968年1
月20日宣布撤销,并实行军事管制。原来在公、检、法三机关工作的同志被集中办学习班,进
行思想改造。1973年7月至8月,县公安局和法院相继恢复。1978年 8月,县检察院也得到了恢
复,政法工作开始走上正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本着“有错必纠”的精神,对
建国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以来的已决案件进行了认真的复查,平反了一批冤、假、错案,
落实和体现了党的政策,调动了一部分人的积极性。1981年,提出对社会治安要进行综合治理。
1984年,开始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1985年又进行了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从而打
击了犯罪,保护了人民,保证了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