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户籍管理 一、户口管理
民国时期,户口先由民政科管理,后由警务科管理,当时只做一些人口登记。伪满时期,
由警察局下设的各派出所或警察分驻所管理。当时户口管理极严,户有户口册,人有“良民证”
(年满187省发给)。警察特务经常在夜间查户口、设卡盘查行人。
1946年县公安局成立初期,没有户口制度,公安局派出所内仅存有居民花名册 1份。当时
规定,凡境内居民出生、死亡、迁入、迁出都必须到公安局立卡登记,往来流动人员必须到派
出所或居民组挂号报告,居民外出时发放路条。1949年 1月,县公安局开始建立户口制度,所
有居民均发居民证(即户口册)。居民证分为两种:一种为蓝色,为普通居民使用;一种为白色,
为无公民权的人使用,白色居民证亦称“临时居民证”。
1949年10月建国以后,城镇居民户口由公安局派出所直接登记管理。城镇每个街为一个户
口责任区,并配一名户籍民警负责管理。在农村未设派出所以前,区、乡政府为户口登记管理
机关。1958年至1983年人民公社化期间,人民公社管委会为户口登记管理机关,实行公社、大
队两级管理制度。1984年至1985年,行政体制改革以后,各乡、镇内成立了派出所,其所辖区
的户口随由派出所管理。各村民委员会仍为一级户口管理单位。此间城乡户口管理一律实行户
口本制度,城镇一些未落户的居民,采取挂临时户口的方法,户口迁出迁入,都要有接收地方
的准迁证或工作调转介绍信,做到人动、户迁、卡变,互相制约,准确无误。
二、人口普查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先后进行过 3次人口普查。每次人口普查工作都是在县政府
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的,由公安局、民政科、统计科等有关单位抽人组成办公室,遵照国务院和
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每次都圆满地完成了工作任务。
明水县历次人口普查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