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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消 防

第六节 消 防



  一、民国时期的消防

  民国初期,明水既无消防组织,又无消防设备。县城救火事项,均由工商店铺自行解决。
直至民国15年,商会组织一个救火团,有消防队员10名,一切队员薪饷和消防嚣具均由商会筹
备。民国20年(1931年)公安局长范承恩就任后,在警察局内设消防队1个,置队长1名、队员20
名,负责全县消防事宜。当时消防设备极其简陋,只有人力推动水车2辆,铜制水枪2只,铁桶
4副,提罐 4个,铁钩2把,双齿耙4把,铁铣4把。由于政府极不重视消防,一旦火警发生,人
们便束手无策,望火生畏,只能任其蔓延。在民国 5年至民国13年间,县城内曾两次发生大火,
都因未能及时扑灭,而造成极大损失。至于农村消防更无力顾及,一旦火警发生,只能靠自家
力量和邻里相助,往往因组织不力、措施不当、用具不齐、水源不足等原因,而使火势蔓延,
灾情扩大。每年一入春秋两季,常有民宅、草垛、粮仓、谷堆被火吞噬,害得人们栖身无所,
度日无粮。火灾成了当时人们的一大灾难。

  二、伪满时期的消防

  伪满初期,本县仍无消防组织、消防措施和消防设备,一旦火警发生,广大群众还是惊恐
万状,无力抢救。直至伪康德 3年(1936年),伪县公署才决定成立消防队,置队 长1人、队员
10人。由于人力单薄、设备简陋,仍不能发挥作用。为了不遭火灾危害,伪县政府不得不另想
措施,于伪康德3年6月,经农商两会协同,又成立了一个农商救火团。规定凡一般厂家、殷实
商号、较大农户,均得出一人入团、并承担救火员粮饷和购置消防用具的一切费用。还推选出
农商两会会长为救火团团长,但此救火团毕竟还是民众组织,人员有限、设备落后,有些队员
雇佣思想严重,保护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心不强,一遇特大的火情,仍是无力处置。

  三、人民消防

  从1946年人民政权建立以后,县政府便成立了防火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县的防火工作。建
国后,县城各大系统和基层单位以及农村区、乡(社、队),也都成立了防火领导小组和义务消
防队,负责本单位的防火工作。专职防火机构为县公安局治安科(股),专职灭火队伍为明水县
消防队。

  1949年至1964年,明水县公安局设消防队,队中有地方干部,设队长1人、副队长1人、消
防队员8名。1965年5月 1日,建立了明水县公安局消防中队,原有职业消防队员都转为现役军
人。队部设指导员1人、中队长 1人、文书1人,总编制15人,由绥化地区消防大队和明水县公
安局双重领导。1969年,消防队全部为现役军人,归人民武装部领导。1973年又交回县公安局
管理。到1981年地方干部全部撤出,中队有4名现役干部,设指导员1人、队长1人、副队长1人、
司务长1人,另由 1名战士任文书。全队共有消防队员 25人,编两个战斗班,每班配正、副班
长各1人。

  1979年,公安局增设防火科,1985年又撤销。

  1946年消防队配有大水车1台、小水车 1台、卷带车1台,均靠人力推动或畜力牵引。1949
年至1965年有两台手压水车。1964年5月,增设 1台消防车。1979年增加到4台消防车,改装一
台解放牌载重货车,每台消防车均配二节拉梯一部、单拉梯一部、铁锤一个、破折斧一把、二
齿子二把、水枪3支、水带8盘。1985年,在城镇各大系统和农村乡、村,都在安全委员会的领
导下,组建了群众义务消防队。县城镇确定了防火重点保护单位。1979年为15个,1982年为26
个,1985年为31个。每个重点单位均组建有20人以上的叫得齐、拉得出、冲得上、懂灭火技术
的义务消防队员。农村160个村,每个村都组建了一个有 20至30人的义务消防队,可及时捕灭
一般火灾。对预防火灾,防患于未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