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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检察机关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检察机关




  民国时期,明水无专门司法机构。只在警务局内设警察稽查处,设稽查长1人、稽查员2人、
书记员1人,负责警务监督和司法检察等事宜。

  伪满大同元年(1932年)至康德 6年(1939年),明水无司法机构,在县公署内设司法署,兼
理审判工作。

  伪满康德7年(1940年)2月,本县奉命成立检察厅,设检察官1人、检察书记官2人。负责司
法检察工作。

  1950年7月,成立了人民检察署。设检察长1人(由公安局长兼)、检察员1人、秘书1人、调
查员1人。

  1955年 7月,县检察署正式改为明水县人民检察院,承担审查批捕(侦察监督)、审查起诉
(审判监督)和自侦案件等三项业务。1959年,撤销县检察院。成立了由公安局、

  法院、检察院三位一体的政法部,下设预审科、批捕起诉科、审判科、秘书科等 4个科。
预审科、批捕起诉科承担原检察机关的全部业务。196D年,又恢复了检察院,设正、副检察长
各1人,检察员2人,助检员3人,书记员3人。内设批捕、起诉、法纪、经济4个组。

  1967年 “文化大革命”期间,在砸烂公、检、法的口号下,检察院被强行解体。1968年1
月20日,检察机关并入明水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和人民保卫部。

  1978年8月,又恢复了人民检察院,设正、副检察长各1人,副科长6人、检察员3人、助检
员5人。1985年,又增设副检察长1人。内设批捕、起诉、法纪、经济、控告申诉、监所检察、
秘书等7个科,总编制为2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