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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检察

第二节 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的主要手段和有力武
器。刑事检察工作,除审查批捕、提出诉讼、出庭支持公诉外,还要对公安机关的侦察、拘留、
逮捕、预审活动实行监督。对法院的宙判、裁定有量刑畸重的案件,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
出抗诉,以保证对刑事案件的正确处理。在恢复检察院的1979年到1985年的 7年中,县检察院
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789起,经审查批准逮捕的742起。批准的准确率达到 98%以上。

  自1979年至1985年的7年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 538起、604人。经审查起诉了
528起、594人,占移送案件总数的 98.1%,基本上做到了起诉书或免诉书无差错,充分发挥了
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