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审判机关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审判机关
一、民国时期
明水县在民国前归依克明安旗所辖,此间凡有诉讼案件,均由本旗衙门审理。
民国初期至民国12年(1923年),明水设治前,明水县城为拜泉县兴隆镇,此间各类案件均
由拜泉县司法科判理。
自民国18年(1929年),明水升县后,一切民事、刑事案件均由本县政府承审员办理。直至
民国18年5月,本县成立公安局后,局内设一司法股,负责一切案件的调查、审理和判决。
二、伪满时期
大同元年(1932年),伪县政权建立后,本县仍无地方法院,归拜泉地区法院管理。拜泉地
区法院,上归齐齐哈尔高等法院所辖,下管拜泉、克山、依安、明水、克东、龙镇、通河、德
都等8个县份。
康德 5年(1938年),本县警务科内设司法股,一切民事、刑事案件都由司法股审理判决。
据康德6年12月25日统计,本年共受理案件208起,其中旧受93起,新受115起,已结案114起,
未结案94起。
康德7年(1940年),本县成立了地方法院。设职官5人:审判官 1人、书记官2人、执行官2
人。本年度共受理案件301起,结案170起,未结案131起。
三、解放后的人民法院
1948年 1月,县人民政府内设司法科,负责审理案件工作。当时由县长兼任科长,设副科
长 1人兼审判员,下设书记员、练习书记员、通讯员,法警若干人。以后公安局内设司法股,
负责案件审理工作。
1949年 5月,成立了明水县人民法院。次年分设了刑事、民事两个审判庭。设院长,副院
长各1人,下设审判员、书记员、法警若干人。
1958年11月,公、检、法三机关合并为政法公安部,下设审判科,承办原法院的全部工作。
设正、副科长各1人,审判员、书记员、法警若干人。
1959年12月,恢复县人民法院。设正、副院长各 1人,审判员、书记员、法警若干人。法
院内设刑事、民事两个审判庭,各置庭长1人、审判员1人、助理审判员1人、书记员1人。
“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法院被撤销,于1967年 3月,公检法三机关合并为明水县革命
委员会保卫组。1968年 1月实行军管,成立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明水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
内设审判组,有工作人员若干人。1969年12月,撤销军管小组,成立了明水县人民保卫部,下
设审判组,有工作人员若干人。
1973年 8月,恢复了县人民法院。内设刑事、民事两个审判庭以及秘书科和接待室。设院
长1人(副处级)、副院长2人(正局级),下设庭长、秘书科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
法警若干人。1979年,增设了刑事审判二庭。1981年 1月,增设了经济审判庭。到1985年底,
法院编制较以前增加,置院长1人(正局级)、副院长2人(正局级),庭长、科长、审判员、助理
审判员、书记员、法警、司机若干人。
1985年,在通达、兴仁、繁荣、双兴4个乡(镇)建了4个人民审判庭。各设庭长 1人、书记
员1人、由人民群众选举的人民陪审员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