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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陪审员

第二节 人民陪审员




  1955年国家颁布了《人民法院组织法》,根据法律的规定,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任务期间,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开庭前,可以查阅卷宗,核对证据;庭审
中,可以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合议时,有权对案件的结论和量刑提出处理意见。

  1955年开始实行陪审员制度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全县共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4名,到1985
年,全县仍有人民陪审员 4名。“文化大革命”期间,废除了此项制度,1979年又恢复了人民
陪审员制度。法院每年对人民陪审员都进行一次业务培训,使他们在陪审活动中更好地发挥作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