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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审判

第三节 审判




  一、刑事审判

  建国前,刑事审判的主要任务是对反动封建会道门、政治土匪以及现行反革命分子的破坏
活动依法进行审理, 以保护解放后的人民政权。建国后,刑事审判在 “三反”、“五反”、
“镇反”、“肃反”、“合作化”、“人民公社化”等运动中,都依照法律规定,正确地发挥
了职能作用。自1950年设立刑事审判庭到1985年,全县共审理各种刑事案件 2 969件,以上各
案,均按审理程序和审限审理完毕。

   1983年至1985年法院刑事案件审理情况表



  二、民事审判

  民事审判工作的任务主要是依法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基层的人民法庭和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民事案件,简单的案件一般不需要开庭审
理,可用调解的方式处理;需要审判的民事案件则组成合议庭,以判决的方式处理。由于民事
案件的性质大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主要本着“依靠群众,
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加以解决。明水县人民法院自1949年设立民事审判庭
以来,到1985年末,共受理民事案件4 798件,其中离婚案件3 917件,占整个民事案件的66.6%。
以上各案,全部按照民事法规,及时、准确地审理完毕。

  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增进了人民内部的团结。

   明水县人民法院1983年至1985年处理民事案件情况表



  三、经济审判

  1980年以前,经济案件由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1981年 1月,县法院成立了经济审判庭,
其主要工作任务是处理法人和法人之问的经济合同纠纷。审理方法,一般都是先行调查仲裁,
仲裁无效,即开庭依法审理。自1981年至1985年,全县共受理经济案件 180件,其中经济犯罪
案件21起,经济纠纷案件159起。以上案件均按法律规定审结完毕。

   县人民法院1983年至1985年审理经济案件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