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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司法行政机关




  民国、伪满时期,明水县立法不甚完备,查阅各种史料,未见有律师、公证及民事调解的
有关司法行政工作记载。1936年(伪康德3年)3月,警务科内虽设有司法股,但不执行司法行政
业务。只管拘留、预审、搜查、保释、解送、清乡等任务,与司法行政工作无涉。

  解放后,在司法局没有成立之前,司法行政业务由法院承担。

  1980年12月,县正式成立司法科,当时只有5人,设科长1人、副科长1人、科员3人。其主
要任务是民事调解和法制宣传。内设法律顾问处。1981年,编制增加到 7人,并建立了公证处,
当年没有开展业务。1982年,编制增至10人,设科长1人、副科长1人、科员 8人。1983年,全
局编制14人。1984年实行机构改革,司法科改为司法局,编制增至15人,科长改称局长。1985
年,随着法制宣传工作的不断深入,司法局的机构也随着扩大和加强。当年编制增到18人,设
局长1人、副局长1人、科员15人、司机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