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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调解

第三节 民事调解




  早在解放初期,明水县便开展了民事调解工作,当时由村长自理。后由县民政局和各乡(镇)
民政助理管理。1981年司法局成立后,由司法局管理。

  一、人民调解组织

  1945年,全县10个区普遍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县城的各街和农村的各村,也都建立
了人民调解小组。1973年后,全县 14个人民公社,普遍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小组,188
个生产大队普遍立建了人民调解委员会, 1 053个生产队普遍设了调解委员。城镇以街道居民
委为单位,建立了20个调解委员会;各工厂、企事业单位建立了48个调解委员会。到1985年,
全县15个乡(镇)都建立了调解委员会领导小组,全县 163个村,村村都有调解委员会;城镇街
道共建45个调解委员会,各农、林、渔、牧场建立了18个调解委员会。全县共有调解干部1 445
人,其中调解委员会主任227人,调解委员1 218人。1985年 4月,全县15个乡(镇)普遍建立了
司法办公室,设主任1人,司法助理1人,司法工作人员 1人。主任由乡(镇)主管政法工作的乡
(镇)长担任。具体工作人员实行招聘制。全县共有45人。

  二、民事纠纷调解

  全县的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自1954年普遍建立以来,每年都处理了大量的民事纠纷问题,
自1979年:至1985年共调解民事纠纷 8 685件,充分地发挥了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钝化、软
化了人民内部矛盾,巩固了安定团结的局面。

   1979年至1985年全县民事调解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