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法律顾问 一、组织机构
1956年 5月,根据省委指示精神,明水县建立了法律顾问处。1957年,律师因行使辩护权
而受到政治迫害,被扣上右派分子帽子。从此,法律顾问处也名存实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79年11月),根据中央组织部指示精神,本县恢复了法律顾问
处,由法院院长代管。从1981年开始归司法局领导,直至1985年末。
二、律师队伍
明水县“文革”前只有 1名专职律师,1957年因律师行使辩护权而受到政治迫害后,律师
队伍也受到破坏。1979年法律顾问处恢复后,配2名专职律师,其中有1名实习律师。到1985年
全县共有3名专职律师,其中有1名律师,2名实习律师,此外还有8名兼职辩护人。
三、律师业务活动
1979年以前,只承担了少量的法律咨询代书工作,至111980年又开展了部分刑事辩护工作
和解答咨询及非诉讼调解工作。到1984年已全面地开展了律师业务活动,全年共担任长年法律
顾问两处,两户一体16户;刑事辩护30起,其中法院指定 8起,被告人委托22起;民事代理10
件,其中经济案9件,避免经济损失9万多元;办理非诉讼事件8件,其中经济纠纷7件,避免经
济损失2万元;解答咨询16件;代书34件;接待来访652人次;处理人民来信8件,法制宣传7次;
办法制宣传栏2期。1985年,律师业务更加活跃,律师作用更加突出。
明水县法律顾问处律师业务活动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