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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公证事务

第五节 公证事务




  1981年以前,明水县无公证事务机构,公证业务由法院承担。1981年 4月,成立了明水县
公证处,设主任1人、公证员2人,在司法局领导下进行工作。公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证明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各种法律行为,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无争议的事实,确认
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其目的是为了预防纠纷,
减少诉讼,促进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它的具体业务有以下14项:

  (一)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二)证明继承权;(三)证明财产赠予、分割;(四)证明
收养关系;(五)证明亲属关系;(六)证明身份、学历、经历;(七)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
死亡;(八)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九)证明文件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
符;(十)证明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无疑义,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十一)
保全证据;(十二)保护遗嘱或其它文件;(十三)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十四)根据当
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

  县公证处自建立以来,积极开展公证业务活动,有效地发挥了职能作用。 1982年办理了7
件业务,1983年办理了348件业务;1984年办理了4 505件业务;1985年办理了11 557件业务。

   明水县公证处历年办理公证业务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