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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劳动生产

第三节 劳动生产




  1949年3月,明水县设劳改队一处,设队长1人、副队长1人、文书 1人、管教员3人,另有
公安中队1个队,有战士若干人,负责看管劳改犯人。1950年2月,分别在兴仁区大牛角屯和城
区南八井子屯建立了两个劳改农场,共有地48垧。劳改农场每年的全部收获和经济收入,除少
部分上缴给国家,多数用于犯人的生活。在农场进行劳动改造的犯人,均系已经判刑不超过二
年的短刑犯人和拘留、教养人员。1960年5月撤销了劳改队和劳改农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