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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人犯奖励

第四节 人犯奖励




  明水县在有犯人劳动改造管理所期间,对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改造、积极劳动、以
功补罪、悔过自新的犯人,给予减刑或提前释放的奖励,对在生产技术、科学研究和社会公益
中有特殊贡献的犯人,也给予记功表彰和通报嘉奖的奖励。从1946年至1960年,本县劳改所先
后给34名罪犯以减刑的奖励,给1名罪犯以记功表彰和提前释放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