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下序
第十六篇 民政
篇下序
民国时期,县公署内设民政科,上对省民政厅,内设民政股。主要任务是管理和统计在本
县境内居住的外国侨民。设治初期,还管过一段教育工作。
伪满时期,在伪县公署行政科内设民生股,上对省民政厅。主要工作任务是管理、统计人
口情况、侨民情况,发放鸦片和禁烟、戒烟。
解放后,人民政府于1946年开始建立民政科,设科长1人,科员2人。负责优抚安置和救济
工作。
1949年至1950年,民政科编制增至6人,设科长1人,副科长1人,科员4人。科内设优抚、
政建两个股,负责优抚、安置、救济、普选、贯彻婚姻法等工作。
1952年至1953年,民政科编制增加到10人,设科长1人,副科长2人,科员 7人。科内设优
抚、政建、财务3个股。科外辖属荣军疗养院1处,有工作人员3人,疗养员18人。
1954年至1957年,科内机构设置未变,编制增加到11人,设科长1人,副科长 2人,科员8
人。科外增设盲流收容站1处,配工作人员1人。1958年至1960年,又增设牛奶馆 1处,有工作
人员5人。草包厂1处,有职工35人。1964年将草包厂下放给明水镇。
1966年后的“文革”期间,原县政府所属的一切机关被砸烂,在接管委员会和革命委员会
中设群众工作委员会。群众工作委员会内设民政组,配工作人员 6人。1968年建成火葬厂,配
工作人员3人。
1972年恢复民政科,设科长1人,副科长2人,科员5人。1976年,建民政招待所1处,配工
作人员7人。有床位81张,年均收入2万元。
1979年至1983年,民政科编制为9人,设科长1人,副科长2人,巡视员1人,科员5人。
1984年1月,实行机关体制改革,民政科改为民政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巡视员1人,
科员6人。下设复员军人安置办公室,配工作人员1人;火葬厂 1处,配工作人员10人。负责全
县的民政、安置、优抚、救济、殡葬和结婚登记等工作。1985年,县政府单设侨务办公室,民
政局所属侨务工作,转由侨务办公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