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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优抚

第一节 优抚




  一、优待军属 解放后党和人民政府对革命烈士家属、军人家属和残废军人十分关怀,每
年都通过各种形式进行优待和慰问。对在部队立功的军人,组织秧歌队给家属送喜报,挂“一
人立功,全家光荣”或“功臣之家”的牌匾。对烈属给送“烈士光荣”纪念证,每年新年、春
节或其它重要节日期间,组织全县人民开展拥军优属活动。青年团、少先队组织给烈军属打扫
卫生、贴年画,各级政府发给慰问品,送去慰问信。对孤老烈军属安排专人为其买油买米,担
水劈柴,扒炕抹墙,拆洗被褥,请医送药等已成为传统。

  从1946年开始,对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军人以及立功军人,每逢新年、春节,都
组织秧歌队给其家属送光荣匾和喜报。同时,青年团、少先队、街道、学校还组织群众、学生、
妇女等给军烈属打扫卫生、张贴年画。各级政府也在新年、春节期间给他们送慰问品和慰问信。
1951年全县各级政府都成立了优抚委员会,具体负责优抚工作。对优抚对象定期走访,征求意
见,改进工作。从1956年到1985年,全县共召开过11次烈属、军属和复员、残废、转业、退伍
军人代表大会,出席会议代表1 732人。表彰先进集体68个,先进个人793名。1946年至1955年,
对农村的烈军属,二等以上残废军人,患有重慢性病的复员军人,均由所在村(队)负责代耕。
当时全县有现役军人5 841人。有烈士90名、荣军475名,另有供给制干部112名,总计6 518名,
共是5 839户,家属人口11 961人。其中土地全部给予代耕的有640P,代耕土地2 473垧。在县
城内有烈军属69户,对他们采取发救济款、救济粮、救济柴的办法给予照顾。1956年以后,代
耕制改成优待劳动日制。城镇从1956年、农村从1959年开始,对孤老烈军属、老红军、年老体
弱生活有困难的复员、转业退伍和三等残废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从1966年至1985年,全
县城乡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有 8 570人次,金额达649 669.54元。1983年春,对家在农村的
现役义务兵,按不低于一个强劳力全年集体劳动收入的三分之二标准,实行普遍优待。1985年
5月,首先在双兴乡进行试点。 对在乡复员军人实行了普遍优待,使回乡复员军人的生活得到
了保证。

   明水县优抚人员一览表



  续表



  二、对伤残人员的照顾 建国以来,本县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对革命残废军人和其他因
公负伤人员,都及时地进行了评等定级工作,并按照残废等级,定期发给抚恤金,使伤残人员
的生活得到保证。

   明水县残废军人评等定级情况表



   1985年度评等定级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