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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安置

第三节 安置




  根据党的政策和本县的实际情况,对复员退伍军人、自流人口、离退休人员、残废人员都
做了认真的安置,使他们都能在各自岗位和生产战线上发挥积极作用。

  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我国的人民武装部队自1950年就开始了有计划地整编复员工作。
1955年实行兵役制后,对复员转业军人的安置本着“从哪来回哪去”的原则,农村的退伍军人
回生产队参加劳动,城镇的退伍军人由工厂招为临时工。1968年以后,城镇的退伍军人,一般
都统一分配到国营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农村1968年至1972年的退伍军人,按省下达的招工
指标,有一部分分配给指定招工单位,1974年以后,仍回乡参加生产。从实行义务兵役制到1982
年,本县共接收 2 136名退伍军人,政府对他们退伍后的生产生活都做了妥善的安排,他们中
的绝大多数,都被编入了民兵组织服预备役。1983年至1985年,全县共接收退伍军人 1 023名,
其中被安置到国营企业的有529人,安置到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有 58人,回乡参加生产劳动的有
436人。

   1969年至1985年退伍军人接收安置情况表



  二、自流人口的安置和遣送 从1962年开始,明水县便认真地做了自流人口的安置和遣送
工作,当年接收并安置在农村参加生产的有679户、5 973人,被说服遣送回原籍的盲目流入人
口有53户、245人。

  1964年,在稳定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运动中,县公安局还收容自流人口107户、452人。
经过审查准许在本县落户的有54户、207人,遣送回原籍的有53户、245人。

  1965年,本着“首先强调返籍,然后积极安置”的精神,动员返籍282户、842人;接收安
置199户、450人。对接收安置的新户,在生产、生活上都予以妥善安排,仅1965年一年就拨款
39 500元。以11 135元,协助721户、3 150口人建房573间;以10 744元,协助1 518户、7 390
人购买口粮153 490斤;以6 640元、协助453户、2 883人换季做了衣服;以 974元,为38人医
治了疾病。

  到1982年全县尚有自流人口 686户、1 811人,其中按照政策可以安置,不能遣送的有334
户、1 163人。需要动员遣送的有352户、648人。直到1985年末,才全部遣送、安置完毕。

  三、离退休人员安置 根据我军建设的需要,每年都有一部分军队干部退出现役,做退休
离休安置。这些干部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英勇作战,努力工作,对革命战争的胜利和我军的
建设,都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妥善地安置好他们,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和爱护,也是各级政
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从1978年以来全县共接收部队退休干部4人,其中团级干部2人、营级干部
2人。县政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军队退休干部的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他们的工作
安置、身体健康、物质文化生活等都做了妥善的安排和全面的照顾,使他们能够愉快地度过晚
年。而且能继续发挥余热,做出贡献。

  四、残废人员安置 明水县从1959年至1]1985年,共安置社会残废者和聋哑人 717名。其
中:盲人72名、聋人16名、哑人64名。此外还安置烈军属84人、贫困户382人、社会残废者5人、
民政定期补助户76人、市民和残工家属1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