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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救济

第一节 救济




  县对城镇各种困难户实行定期定量补助。从1956年至1985年,共补助困难户908户、1 946
口人。国家共拨款206 528元,平均每户每年补助237.44元,每人每年补助106.13 元。仅1985
年,国家就拨款15 380元。共补助61户、105口人。平均每户补助252.13元,每人平均补助146.47
元。

   明水县历年城镇社会救济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