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扶贫

第三节 扶贫




  解放后,明水县的党组织和人民政府,对农村的困难户、五保户和其它因天灾病祸,在生
产、生活上有困难的群众,也采取各种办法进行扶助和救济。在建国初期,主要采取发放义仓
粮的办法进行救济。义仓粮由农民每年向国家交公粮时,按每垧地5至10斤的比例交纳(灾年酌
情减免),在各区政府统一设仓保管,留待本区扶贫、救灾使用。 1953年后,义仓粮停止交纳。
自1965年,国家根据“以丰补歉,备战备荒”的需要,号召各农村人民公社,在完成粮食征购
任务和安排好社员生活的基础上,都要留出一定数量的储备粮。明水县农民积极响应国家号召,
本着“丰年想着歉年,平时不忘战时”的精神,大搞储粮建仓活动,从1966年到1972年,全县
共储备粮食55 892 000多斤,自力更生垒起土圆仓 8 920多个。基本上实现了社社、队队都有
土圆仓,家家、户户都有储备粮。储备粮分个人储、集体储和国代民储三种,这些作法都是扶
贫救灾的重要措施。1972年,本县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县政府决定拿出部分储备粮救济受灾
农户,使农民很好地渡过难关,生产、生活都没有受到更大的影响。每逢遇灾减产之年,国家
还拨给一定数量的救济款和救济粮,扶助救济受灾群众。

  自1956年至1985年,全县共补助救济农村困难户166 746户、820 811人;补助救济五保户
24 625户、34 707人。国家共拨款469.9万元,平均每户每年补助24.56元,每人每年平均补助
5.49元。仅1985年就补助困难户 8 216户、41 714人;补助五保户1 318户、1 643人。国家拨
放救济款11万元,每户平均补助11.54元。

  在国家的扶持和关怀下,全县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党的各项农村经济政策得到了全面落实,广大农民迅速富裕起来,1984年统计农村困难户数比
1956年减少了49%。

   明水县历年农村社会救济一览表



  续表